四川省关于水泥行业推迟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和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水泥行业推迟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川价发〔2008〕107号

  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

  5.12特大地震后,灾后安置和重建对水泥需求量很大。为了保障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水泥价格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并征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成都电监办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生产建筑用水泥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从2008年6月抄见电量起,暂停执行差别电价。其余列入差别电价执行范围的高耗能企业,仍按川价发〔2008〕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要确保所产产品用于灾后重建。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经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所产产品没有用于灾后重建的,要立即报告省物价局、省经委,追缴暂停执行的差别电费。

  三、待抗震救灾工作告一段落后,将恢复执行差别电价,恢复执行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四川省水泥行业暂停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