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轰动一时的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了最终结果。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1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敬荣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青、张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秀、张全志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新疆证券及高虎等人均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疆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以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名义,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18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11亿余元的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新疆证券及高虎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且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宣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回放
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16日,新疆证券在被告人高虎的决策、指挥下,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案发后,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审计,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其中机构2074笔,金额169亿余元,自然人32314笔,金额12亿余元。(新疆都市报 孙懿)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