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13日电(记者赖雨晨、孔博)前银行高管洪善谱因被卷入一宗诈骗案,承受了6年多的牢狱之灾,因而向法院提出金额超过百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作出赔偿决定,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向洪善谱赔偿246288.8元。
1998年12月,时任某银行市场部负责人的洪善谱在一名马姓客户的介绍下,与诈骗案被害人吴某有过一次短暂会面。后来,马某等假意协助吴某办理存款业务,将吴某的存款1100万元占为己有。因为曾与吴某会面,洪善谱被指控合谋诈骗。
2000年2月,洪善谱被拘留。2003年11月,洪善谱被广州中院一审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洪善谱上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2006年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洪善谱被当庭释放。
因蒙受了6年牢狱之灾,洪善谱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均受到严重侵犯,故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及其工资损失、社保和公积金损失、被迫转让房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总金额110多万元。
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广州市中院和广州检察院应当对错误羁押洪善谱的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可确认错误羁押期为2480天,根据2007年度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99.31元,洪善谱应获人身自由赔偿金共246288.8元。
而由于工资、社保、住房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法定赔偿范围,洪善谱的这些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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