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型高官收钱没办事被判受贿
作为国家农业部学者型高官,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兼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的受贿特点与众不同。无论在“双规”期间还是在法庭上,丁力都坚称自己虽然拿了钱,但没有为企业提供帮助,而且还提前退回了10万元,没有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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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 丁一鹤 闫颖
他受贿数额只有50万元,但他受贿却带有政府中层官员“有权受贿无权办事”的普遍特点,而他的观点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算受贿,拿钱先不办事,等别人把事办成之后自己落个顺水人情,事情不成就把钱退给人家。
丁力坚称自己没有受贿,不然他不会主动自首的。当然,他的辩解没有被法庭采纳,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丁力有期徒刑8年。
向组织“讲清楚”又反悔了
56岁的农业部农垦局原副局长兼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大学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系。2001年5月起任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分管计划及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丁力是农业产业化方面的专家,也是蒙牛、伊利、娃哈哈等知名企业的顾问。
丁力出事并不是出在受贿上,而是出在他分管的奶业工作上。
2006年2月24日,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接到举报后,经研究决定调查。3月10日,纪检组向丁力宣布立案调查的当天下午和第二天,丁力连忙将自己个人存款中的105万元转到了他的一位中学同学名下,另外的37万元转到了他原来的一位同事名下。
他的这些举动引起纪检组的关注。3月24日,纪检组对丁力进行了“双规”。在双规期间,丁力向纪检组交代了他先后收受企业、同学、朋友钱物的情况,甚至连中学同学为了帮助他出书送给他钱的事情也全部交代出来,这些钱累计近75万元。
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意味着按照丁力自己的交代,起码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时丁力并不了解刑法的具体规定,他只承认拿了企业和个人的钱,不认为是受贿。
丁力不肯认罪的最初原因,是他认为相信组织才向组织全部讲清楚,他以为“讲清楚”就没事了。但纪检人员告诉他这种行为是受贿,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时候,丁力后悔了,而且“再也不相信组织了”。随即,在案件进入司法环节后,检察官提讯时丁力翻供了。
“考察”企业坦然受贿
丁力的交代从海南某公司谈起。
2002年2月的一个晚上,丁力农业部原来一位调到外地的同事约丁力吃饭。当晚,丁力来到朋友预定的饭店。除了早已认识的熟人之外,丁力认识了海南某公司的总经理林先生。林总经理介绍说:“我们公司是搞饲料科技的,希望丁局长多多关照,有机会到我们海南去视察工作。”
林总经理当然是客套话,但是,丁力却认了真。他的新女友没有去过海南,一直向往那里的海岛风情:“有机会我一定去你们海南的公司看一看。”
2002年10月黄金周前夕,丁力给林总经理打了个电话:“我要去你们海南考察。”
实际上丁力是陪自己的女朋友到海南游玩。丁力曾经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而这位女友是他离婚后找的。
丁力带着女友一下飞机,就被等候在机场的林总经理专车接送到了五星级大酒店。
当晚,海南某公司的崔董事长请丁力共进晚餐。这位崔董事长开始向丁力摊牌说:“我们公司正在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希望丁局长能多多关照。”
根据相关政策,成为龙头企业后,可以在税收、银行贷款方面获得优惠。
丁力兼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但丁力并不是决策者。不过,按照丁力这几年来申报龙头企业的经验,只要企业进入省级向农业部申报的规定名额之内,一般都能顺利审批。
饭后,林总经理把丁力送回了饭店,将一个装有3万元的纸包塞进了丁力的包里。第二天,丁力带着女友去饲料公司转了一圈儿就旅游去了。当晚,崔董事长设宴送行时,丁力明确表态说:“你们放心,我会尽力帮忙的。”
第二天,丁力带着女友离开海南去了西北。那里还有一家要申报龙头企业的公司在等着他的“视察”。
后来,海南某公司获准成为龙头企业,但丁力根本没有帮什么忙,却得到了3万元报酬。
丁力唯一帮忙的是山东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这家集团得知山东老乡分管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集团的牛董事长就安排驻京办主任直接通过关系找到丁力。丁力一听是老家的企业向他咨询农业产业化情况,爽快地答应了。
2004年“五一”黄金周期间,丁力专程考察了山东某集团,牛董事长向丁力介绍了集团的情况,并表示集团正在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希望丁力能帮忙。
此后,牛董事长让驻京办主任到丁力的办公室送来10万元现金。丁力就给驻京办主任介绍了一位领导帮忙,但是那位领导也没起什么作用,因为山东省参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名单拿到省里平衡,该集团最后落选了。
就这样,从2001年到2004年5月间,丁力利用担任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承办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海南、陕西、江苏、山东等6家企业的请托,承诺为这6家企业申报、评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受贿款当成了劳务费
山东希森集团董事长梁希森,在“2005年胡润富豪榜”中,以20亿元的身价排名第66位。梁从小家境贫寒,有着丰富而艰辛的人生经历。
梁希森决定投资10亿元,把家乡山东乐陵市黄夹镇所有农民改造成工人。在把自己的村子改造成别墅之后,集团下属的鲁西牛业公司,成为农民变成工人后的一个重要企业。
2004年3月,梁希森请一位记者朋友引见了丁力,梁希森讲述了他传奇的创业经历和他的设想,令丁力钦佩不已。于是,丁力主动询问说:“你们集团是不是山东省的重点龙头企业?”
梁希森说:“我们集团既不是山东省的龙头企业……算了,咱们喝酒。”梁希森亿万富翁的豪爽感动了丁力。酒后分手时,梁希森递给丁力10万元。
丁力后来了解到,梁希森想让他帮忙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但是,丁力无奈地告诉那位记者朋友说:“他们必须是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才能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此后,梁希森却只字不提申报龙头企业的事情。
梁希森越是这样做,丁力心里越是不安。于是,丁力发挥他作为农业专家的特长,为希森集团“鼓与呼”。他在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说:梁希森在农村进行的探索,如果放大来看是体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要学习富人身上的先进的东西。
后来,在反映梁希森事业的光盘上,丁力还担任解说,他觉得不能白拿人家的10万元,毕竟,鲁西牛业没有成为龙头企业。丁认为这样做,也算是对那10万元的回报。
丁力也有一些事情没有办成的,他觉得拿钱不合适,就退了回去。在法院认定丁力50万元的受贿赃款中,其中有10万元是在丁力“双规”之前就退掉了的。这家企业是江苏某食品集团。
2004年4月,一位同事带着江苏某集团下属公司的叶经理来到丁力的办公室,请求丁力在江苏某集团上报龙头企业的事情上帮忙。
第二天,叶经理请丁力想办法帮他们评上龙头企业。丁力打着官腔说:“我再看看吧。”这让叶经理感到还有办成的可能。于是,叶经理当时就给丁力留下了4万元。
此后,丁力根本帮不上什么忙,叶经理认为农业部的一个副局长既然是京城高官,应该什么事情都可以搞定的。
在送给丁力4万元之后不久,叶经理在一次吃饭时问丁力有没有国家发改委的熟人,因为他们公司要申请一个国债项目。叶经理提供给丁力一个国家发改委分管此项工作的处级、司级领导的名单,但丁力看后说:“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但我认识发改委另外一个人。”
其实,丁力所说的这个人只是一起开会时见过一面,甚至连这个人的电话都没有。但叶经理第二天就把那个人的电话告诉了丁力。事已至此,丁力不得不出面询问。那位熟人告诉丁力说:“这事不可能,因为江苏某集团有外资成分,不符合申请要求。”
丁力如实告诉了叶经理,叶经理却以为钱能通神,一边说“你再帮着看看吧”,一边把10万元现金给了他,但他再也没有找人给江苏某集团帮忙。
过了一段时间,经不住叶经理的催促,丁力只好说:“国家发改委的国债项目办不了,我把钱退给你们吧。”
随后,丁力退了10万元,但另外的4万元并没有退。
拿钱不办事照样算受贿
2006年2月,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丁力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果断实施“双规”措施,查清了丁力涉嫌受贿50万元问题,于2006年6月7日移送司法机关。2006年10月,给予丁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丁力在“双规”及在押期间,多次写下忏悔信,表示接受党组织和司法机关的惩处,争取重新做人。
2006年6月,丁力被北京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1月26日交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7年5月18日,丁力受贿案被提起公诉,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但我没有索贿,也没有为对方办事。”丁力说,自己一般都是先收钱,后办事,如果办不了,会把钱还给行贿者。
虽然在“双规”和检察院期间,丁力把自己的问题全部作了交代,但到了法庭上,丁力依然辩解自己对评审龙头企业没有决定权。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丁力任职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承办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丁力作为办公室副主任,虽然不能决定企业是否能被评为龙头企业,但在组织承办评审活动中有一定的职责。
丁力在法庭上一直辩解说自己没有为对方办事,答应帮忙都是碍于面子。但是,对于丁力“没有为对方办事”的辩解,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论是出于什么想法或目的,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利要件的成立。
最后,丁力还辩称他和企业打交道比较密切,经常给农业口内各企业拍宣传片、写宣传文章,再收取“劳务费”,但自己并不知道这是否合法。在最后陈述阶段,丁力潸然泪下,称自己不懂法,没有分清是非,没有与企业划清界限,没有经得起金钱诱惑,给农业部抹了黑,感到非常后悔。
著名律师钱列阳接受丁力母亲的委托出庭担任丁力的辩护人。开庭前,钱列阳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丁力,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指控丁力涉嫌受贿罪不持异议。在劝说丁力积极退赃的同时,钱列阳在法庭上为丁力作了罪轻辩护。
法院采纳了钱列阳的辩护理由,加上丁力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退赃,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受贿金额为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按照法律规定,丁力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因为自首等情节丁力才得以轻判。但丁力最后还是觉得自己虽然收了钱却没办事,主观恶意不大,所以他提起了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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