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南站市场的经营权之争
侯军 杨易峰
广东省湛江市南站市场的办公场所被查封已经两年有余,该市场的合法经营者是湛江市霞山区建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
2008年5月30日,建隆公司老总陈康健指着被法院查封的办公楼、财务办公室对记者说:“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取得对该市场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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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站市场三易其主
广东省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湛江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霞山站因拖欠湛江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分公司)的建筑工程款,于2003年被二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由于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湛江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霞山站两单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义务,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其所有的“南站市场(A、B座)”租赁经营权,由第三人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3013.8万元价格竞得。
但事后,该实业公司因资金困难,只付了1000万元,致使二分公司的巨额债权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实业公司即主动与二分公司协商,自愿将其竞得的“南站市场(A、B座)”的租赁经营权,按A座为9年期,即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B座为4年期,即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0月止,共折价2013.8万元抵偿给二分公司,作为第三人清偿所欠该市场2013.8万元的拍卖价款。二分公司表示接受,并已对第三人的同额债务作了抵销。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对此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予以裁定,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二分公司依法享有了“南站市场”一定的市场租赁经营权。
此时的建隆公司是二分公司的债权人,对其享有本息共16163352.06元的借款债权。
2005年7月27日,二分公司为了及时归还建隆公司的借款,就将“南站市场”租赁经营权转让给了建隆公司抵债,并签订了《清还债务协议书》。转让合同注明转让金额为16500000元;二分公司转让前欠建隆公司借款本息共欠16163352.06元。双方同意以上款项抵销,各不相欠。
2005年7月28日,湛江市霞山区工商局为“南站市场”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公安消防、街道环卫等职能部门先后也均为其办理了相关的交接转手续。
至此,建隆公司正式享有南站市场(A、B座)的租赁经营权。
风波再起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建隆公司正式接管“南站市场”后约半年之际,二分公司因与他人另有一笔2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纠纷而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起诉,湛江市中院即于2006年4月8日对已转让了的“南站市场”予以查封。
陈康健蒙了,市场的经营权已经和二分公司没有关系了,二分公司的债务纠纷,怎么会查封自己经营的市场!“我坚信是法院搞错了,我拿手里的证据可以讨回公道。可是没想到这么难。”
建隆公司随即向湛江市中院提出异议,请求予以解封。而湛江市中院于2007年1月30日以“该市场的经营权早已不属于二分公司的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建隆公司的请求。建隆公司为此再次向法院呈交《执行监督申请书》,结果还是被法院挡了回来。
湛江市中院驳回建隆公司的理由非常简单:主要是另一方(原告)“对二分公司与建隆公司的《清还债务协议书》的印章加盖时间有怀疑,申请对该协议的印章加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二分公司及建隆公司不同意做有损检验,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责任在二分公司及建隆公司。因此,建隆公司认为该市场的经营权早已不属于二分公司的依据不足。”湛江市中院最后给建隆公司的结论是:“因没有新的证据证明经营权属你公司所有,本院可以依法处理。”
2007年3月21日,二分公司被判清偿债务,湛江中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2008年2月29日,湛江中院裁定将“南站市场”经营权予以拍卖。
转让是否有效
陈康健认为,湛江中院以执代审,违反程序,如此拍卖严重违法。
建隆公司的代理律师陈森称:“本案中有两个很关键的焦点,一是二分公司与我们签订的《清还债务协议书》是否有效。对于这一问题,这涉及我们与二分公司的权益问题,这只能由民事审判程序解决,而决不能由执行程序解决。另外,对于到底要不要做公章加盖时间的鉴定,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借口。我们有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时给我们颁发的证照为证,一切胜于雄辩。如怀疑政府职能部门给我们颁发的证照是否有效,这也只能由行政审判程序解决,而不能由执行程序解决。”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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