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之后,5月24日,五部委又联合召开会议,决定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形成监管合力。
紧接着,在5月28日北京召开的全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汇报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又对如何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贺国强要求:纵向上,要把监督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募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每一个环节;横向上,要覆盖到所有涉及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募集和管理使用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确保不留死角,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
我作为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和本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工作的社会监督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在当前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前提下,在将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方面还有必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利用赈灾资金进行灾后重建工作的规划方案须经人大依法批准。
首先,我有这么一个观点,即地震对人类来讲,虽是一件极其悲痛的大坏事,但地震激发起的最明显的结果,对我们中国来说就是形成了一种社会大团结的全民统一行动。地震前和地震后很大的差别就是体现在这种全民社会统一行动上,包括志愿者,包括许许多多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整个社会一下子都“活”起来了。
而从募捐的角度来看,这一次海内外和社会各界募捐的款额确实是非常令人惊讶的,差不多两个星期就已经捐了200多个亿了。因此,这既是坏事变成了好事,又实际上给政府加上了一个非常大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必须要把海内外和社会各界募捐的款额用好。如果这些募捐的巨款不用好,那就是对社会、对老百姓的伤害,对捐款人的伤害,特别是对“5·12”汶川特大地震数万遇难者及其他们的亲属极大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最要害的地方,是会极大伤害党的威信、政府的威信。所以,这个事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我认为对海内外和社会各界募捐的巨款,仅仅靠政府和社会的监管还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救灾款物发放上的计划或规划,以及还应该有专家的论证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参与监督。
如在赈款的资金分配上,我认为应先由政府计划或规划。比如说,我们准备在北川、青川等地建几所学校、建几家养老院、建多少民房,都应该有一个详尽的计划或规划,这个计划或规划应通过专家的论证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审批。
从计划或规划方面来看,有必要根据捐款的实际情况,让参与捐赠的非盈利组织参加到灾后重建规划工作中来,这样有利于捐赠者今后的承建和管理。
如一个学校建起以后,这个参与灾后重建规划、承建和管理的非盈利组织捐赠者还可以在10年、20年或者更长时间之内,继续跟踪和关注这个学校,必要的时候,还得进一步投资。为此,这样的非盈利组织捐赠者就可以基本上按成本价来建,也可以由他们去找建筑公司承包,但是所有的质量检查之类的工作都得由他们来做,完工后还得由一个统一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这样,既不伤害非盈利组织捐赠者,还可以使捐赠款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很透明。
当然,灾后重建的规划做出之后,还应该以政府依法提出议案的形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形式批准后组织施行。
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把党的抗震救灾的重大意图和主张,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重大事项的依法决定转化为全民步调一致的积极行动,从而达到进一步支持政府通过依法行政、集中民力民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最终目的。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方面的法律。
我们知道,由于灾后重建的时间可能需要好几年甚至到10年,如何保证这种抗震救灾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机制成为常态,在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必要设立一部专门的法律,这确实是值得考虑的一件大事。
不容置疑,我国的救灾机制现在不仅有,而且还是常态。如此次“5·12”汶川强震,发生的当天,不仅总理到了,而且人民的子弟兵也到了,第二天空军也出动了。如果我们没有救灾机制,没有应急预案,是不可能很快做到这样的。
然而,我们亦应看到,虽然我国有救灾机制,但我们确实还缺乏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的法律。例如,正是由于我们还缺乏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的法律,所以才会出现20多万志愿者盲目进入灾区,灾区物资、设备和专业人员调配不周全等问题。正因如此,我认为有必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方面的法律。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方面的法律呢?
第一,可在目前国务院抗震救灾系列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和深入调研,形成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草案,从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奠定较为牢靠的法律基础。
为此,可以国务院现有抗震救灾系列文件为主,通过力所能及地实践和深入调研,使国务院现有的抗震救灾系列文件逐步过渡成行政法规,以此进一步约束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理顺救灾和捐助等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使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拨付、发放、监督的各环节和全过程进一步法制化。
第二,可在国务院抗震救灾行政法规逐步深入实施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的实践和深入调研,形成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草案,从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奠定较为牢靠的法律基础。
第三,在适当的时候(即在条件较为成熟之时),可由国务院按照法律程序以立法案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救助捐赠监管法〉的议案》,并同时提供在深入立法调研的前提下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救助捐赠监管法》文本送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同意之后,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并通过“三审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全国人民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从而最终形成适合国情、完善可行、操作性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救助捐赠监管法》正式施行文本。
(作者系四川省广元市救灾资金物资社会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