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一直质疑银行通存通兑收费合法性的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了银监会的正式答复。答复称,“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清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未收到对该办法的清理意见”,并称《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发改委共同制定的。
此前,针对通存通兑收费的依据———银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董正伟曾要求公开清理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处理结果,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发改委和银监会提出申请。
发改委于5月21日曾对此作出回应,称对申请公开的规章(包括《暂行办法》)清理征求意见不知情,也未参与。
对于这样的答复结果,董正伟告诉记者,这表明在2007年国务院第四批法规规章清理活动中,银监会对《暂行办法》的清理征求意见有欺骗社会公众之嫌———在当初银监会面向全社会征求清理意见时,这“意见”到底有多少?都是如何处理的?在该规章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价格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一片质疑声中,通存通兑收费为何能推出执行?
为此,董正伟已经向银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要求银监会继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正面回答问题。
早在2007年8月,董正伟律师就因为商业银行卡违法乱收费问题,曾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当时就提出了《暂行办法》违反基本法,要求审查撤销其中的不当条款。也就在这个时候,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就部门规章清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包括2003年6月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
董律师介绍,2007年10月23日,他向国务院提出第一次行政复议申请,再次提出该规章的违法审查建议。很多法律业内人士也纷纷提出,《暂行办法》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50条,以及《价格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董正伟发现该规章居然原封不动、一字未改又重新发布,而且各商业银行以此为依据推行了日后饱受争议的通存通兑收费办法。
2007年1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各地分行向商业银行各总行下达了《关于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上线的通知》,旨在解决银行业务“拥堵”现象的银行间通存通兑业务正式展开。然而,很多法律业内人士指责这种业务涉嫌协同垄断。2008年1月30日,董正伟向银监会和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这一问题给予答复解决。
2月15日,董正伟收到了发改委的信访答复,称各大商业银行的跨行通存通兑收费合法,理由就是依据上述的《暂行办法》,通存通兑以及异地存取款收费等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对此,董正伟认为,信访答复并非行政复议决定。直到4月初,银监会和发改委双双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董正伟没有收到其中任何一家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他第二次向国务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5月4日下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的复议决定书。发改委的复议决定虽然认定了2月3日的信访答复超时违法,但是并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跨行“通存通兑”、异地存取款手续费、ATM机跨行交易手续费等涉嫌价格垄断做出判断,同时没有对信访答复违法的纠正做出时间要求。
而银监会的复议决定书认为,银监会不存在对跨行通存通兑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ATM机跨行交易手续费等违法问题没有作出积极回应。董正伟认为,银监会的复议决定书明显与发改委决定书自相矛盾。
董律师告诉记者,现在立法征求意见和政务征求意见成了各级政府机关的“焦点”话题。然而这种征求意见多大程度上是实事求是地采纳了民众的意见不得而知。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作为事关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通存通兑收费”问题,作为发布机关的银监会和发改委都有责任和义务,公开当初清理征求意见的结果。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7天,即2008年5月7日,董正伟又向发改委、银监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暂行办法》清理征求意见及处理结果信息。
董正伟告诉记者,目前,发改委价格司的有关人士正和董正伟积极商讨解决银行乱收费问题有效措施,包括酝酿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