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北京高院二审裁定
郝劲松认为北京市二中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明显属于故意混淆概念,阻碍原告行使诉权。剥夺了公民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挫伤了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积极性,这违背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之司法精神,也违背了法官忠于法律与良知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此例一开,行政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地拒绝公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必担心受到法律的追究,《行政复议法》赋予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也将形同虚设。
2007年11月13日,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他们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11月26日,郝劲松收到国家林业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12月10日,郝劲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林业局,要求法院对国家林业局针对郝劲松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审查,但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厅偷换概念,越俎代庖,以立案厅充当审判庭的角色,12月17日以“本案中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2007年12月24日,郝劲松正式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按照程序郝劲松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上诉状,二中院应当及时转交北京市高院,但直到2008年3月25日,该上诉状才由北京市二中院转到北京市高院,北京高院在3月31日才正式立案。从地图上看,北京二中院与北京市高院距离不会超过30公里,一份上诉状却走了3个月。北京二中院利用二审上诉期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案卷移交时间的漏洞,故意拖延时间,阻碍公民行使诉权。
2008年5月10日,郝劲松收到北京市高院寄来的二审裁定书,用和二中院同样的理由,维持一审裁定,不予立案。
郝劲松认为: 2007年11月26日,上诉人郝劲松收到了国家林业局于11月23日 针对郝劲松做出的林复字[200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结尾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12月10日,郝劲松因不服国家林业局做出的林复字[200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国家林业局,请求北京二中院撤销林复字[200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以上法律条款,郝劲松在收到国家林业局针对他本人作出的林复字[200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不服本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郝劲松起诉要求法院审查并撤销的是11月23日 由国家林业局针对郝劲松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此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林业局,这与11月8日 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做出的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两级法院本应对原告起诉的国家林业局针对郝劲松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立案审查,但北京两级法院却说:“本案中郝劲松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郝劲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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