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三条规定,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在适用《标准》第三条对生活无着型犯罪适用相对不诉过程中应当注意其若干限定条件。
笔者认为,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诠释生活无着型犯罪,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
1.“生活无着”的理解。有观点认为,“生活无着”仅指流浪者、拾荒者、乞丐、极度贫困者等在经济上根本无所依托的生活困难情况。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集中体现于挖掘行为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以此明确区分出于奢侈享受或由于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不同群体。从社会和谐诉求与规范目标价值的角度解释,“生活无着”应当属于生活没有依托的表现形式之一,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所迫应纳入“生活无着”的范围。
2.“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应当进一步对生活无着型犯罪相对不诉界定罪名范围,“盗窃等轻微犯罪”应局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等最低档次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财产刑犯罪。笔者认为,充分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可以界定为:(1)生活极度贫困是刑罚对于行为人实施财产犯罪予以适当宽容的客观基础;(2)行为人因生活无着而实施具有反社会情绪的故意破坏财物等非法毁损型财产犯罪的,不属于相对不诉的罪名范围。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法定刑层面并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即使抢劫罪的最低档次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如果生活无着者仅口头胁迫被害人交出少量财物,实际没有也无意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的,亦可适用相对不诉。
3.“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判断。“人身危险性不大”是对生活无着型犯罪相对不诉的实质条件,是由生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共同决定的。但因其标准模糊,实务部门普遍反映难以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应当从生活无着者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行为情状出发,分析期待可能性对行为决策的制约程度,以此辨识人身危险性的程度。期待可能性越小,说明行为人对非犯罪性选择的控制能力越弱,人身危险性也就越小。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在于刑法不强人所难,故判断生活无着者从事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强度不能脱离本人的精神状态与经济状况,并应当通过其行为对象的被害情况进行侧面校验。
(作者单位: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