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快崩溃了。”陈守仁取下眼镜揉了揉眼说。让这位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如此为难的,是今年年初洛阳全市开始强力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我们力推工会和企业集体协商工资,但一些企业怕被捆住手脚,不愿意配合。
”陈守仁说,如果集体协商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谈也得谈,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商报记者卢艳艳
效果工资集体协商初显成效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难度非常大,一些企业不配合,但这项制度还是起了一定的效果。”陈守仁拿出一份材料,工资集体协商推行半年后,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资料显示,今年洛阳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洛阳一拖)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平均增长了10%,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长了21%,洛阳市建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增长了18%,中铝洛阳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增长了11%。”
洛阳强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源于去年该市总工会的一次调研。调研显示,2006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6%,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4%,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增长了11.9%。调查中,有36.6%的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接受调查的工人中,6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含两次)的占62.6%,没有增长的占17%。
这份报告触动了洛阳市政府,洛阳市下发文件,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7年12月10日,作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三家单位之一,洛阳市建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丁红军等人向公司行政部门提出了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随后,公司方与丁红军等代表根据单位效益的增长等,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达成协议。
“从今年的1月份开始,员工们人均月工资涨了240元,现在每月能拿1600元的工资,涨幅基本达到了18%。”丁红军说。
难题怕被“捆住”,一些企业不愿谈
洛阳的尝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河南省总工会决定总结洛阳经验,并在全省推广。全国总工会也在洛阳调研完毕,为向全国推广做准备。
但这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洛阳却遇上了难题:因为担心被“捆住”,一些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要把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的内容,单拎出来签订专项协议,如果白纸黑字写在纸面上,一些企业可能担心员工依此作为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企业更愿意口头约定工资调整办法。
即便一些企业“极不情愿”地坐了下来,也会出现签订的合同过于格式化,协商过于简单化,不征求员工意见的现象。
洛阳一拖动力机械公司保卫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现在的工资是每月750元,可这是算上医疗养老保险之后的总数目,相比较原来的工资其实并没有涨。“只是算法改变而已。”
洛阳一拖锻造厂的一名员工表示,他每月的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的9日发放一次,后半个月再发放一次,但企业涨工资也是上半个月涨,下半个月降。“基本上是涨这头,就会降那头。最后一个月加起来还是基本和以前持平。”
洛阳一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一名一线工人也表示,他并没有感觉到工资有何变化。
质疑工会主席能和老板“对着干”?
“工会主席也是受雇于企业,哪有工会干部端老板的碗,领老板的钱,最后还跟老板"对着干",工会主席的维权言行也必须在老板"认可"和"容忍"的限度之内。”媒体爆出洛阳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有网友发出这样的质疑,工会主席怎么能管得住企业呢?
网友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2007年,据媒体报道,北京某中日合资企业原工会主席唐晓冬因为职工争取签劳动合同,维护工人权利等被公司炒了鱿鱼。随后,他打了近三年的官司才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企业处于资本强势,工会和职工代表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想争取,也不敢争。”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研究所副研究员祈雪瑞认为,现在处于劳动力丰富、用工岗位相对不足的时期,更多人还会自愿降低工资以求得岗位,更不要谈要求企业涨工资了。
正是由于这种弱势的地位,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核心秘密,根本不可能告诉工会。工会只能通过日常对企业的观察,揣测其所报的利润是否真实。“这种工会和企业行政信息资源不对等的现象,也会导致商谈效果不理想。”陈守仁说,“员工对利润等情况不知情,谈起来也有些盲目。”
尴尬执法部门“无法可依”
除了地位的“弱势”,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还面临着没有力度的尴尬。“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路是政府主导,工会力推的方式。”陈守仁说,因为工会没有行政职能,最多只能用“评选市级以上劳模”来卡那些拒不签订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但是很多企业根本不在乎这个。
目前,洛阳工会推行此次工作的途径是只能借力,借力必然是借政府之力。
而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劳动部门对不签订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也表示很无奈。
洛阳市政府出台的《意见》中写明,“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或未续签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行政发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对不响应基层工会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拒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如何处罚的内容,他们无法依法执法。
呼唤《工资法》尽快出台
工资集体协商的愿望非常好,但如何建立工人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才能最终保障工人的权利。该措施才能最终长效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推行起来确实需要过硬的法律支撑。”祈雪瑞认为,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平等协商,这属选择性条款。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也有拒绝的权利,这容易成为一些企业抵制集体协商的理由。而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陈守仁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执行现在就面临着缺乏刚性的弱点,如果能出台《工资法》,不谈也得谈,否则就将受到处罚,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并且,工资集体协商时调动的幅度究竟多大,在这些关键问题上也缺乏刚性的制度性制约。现在《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对工资协商的工资总额的增长与企业实现利税等增长比例做出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一份工会的文件,法律效力较差。
“这好比两个人谈恋爱,不能光有恋爱过程没有结果。”陈守仁认为,如果双方谈了半天,但在重要的工资调动环节上没有刚性的规定,则可能影响商谈效果。(河南商报记者卢艳艳)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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