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4·1”特大制毒案昨开庭
控辩双方辩论激烈 审理结果择日宣布
本报安康讯 (记者 张松) 昨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座无虚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安康“4·1”特大制毒案在这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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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中旬,刘承安与深圳市一名自称叫庄孝林(在逃)的毒贩合谋制造新型毒品麻古片。两人商定各出资30万元,由庄孝林向刘承安提供制毒设备、原料和技术,刘承安负责管理、制造毒品,所得利益均分。3月20日晚,梁启猛、刘兴国、杨术平将制毒设备、原料运至安康汉滨区石转镇乾龙村16组周在权的租住屋内。为防止声音太大,周在权还用泥土砌垒窗户,期间彭德平还送来5公斤制毒原料。为提高制毒“产量”,29日晚,刘承安和庄孝林到制毒现场亲自制造麻古片,周在权给制毒的屋内生火加温。
经查,从2007年3月23日至4月1日,该团伙共生产出麻古片7袋,净重4.331公斤,查获制毒原料红色粉末35.509公斤、10公斤K粉,先后扣押该犯罪团伙的涉案车辆3辆,扣押了刘承安等人人民币1764518.5元、港币174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承安等6人的行为违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刘承安、彭德平、杨术平、刘兴国、梁启猛的刑事责任;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周在权刑事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周在权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中指控周在权犯制造、贩卖毒品罪没有事实和证据,理由是周在权不知别人是租住在其屋中制造毒品,给屋内生火加温也是尽一个房东的责任,不能认定周在权是本案的共犯。
刘承安的辩护律师张华认为,制毒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技术指导等均是在逃的庄孝林,刘承安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属于从犯地位,主犯未归案就不能认定刘承安为主犯。
当日的辩论中,除被告人周在权认为自己不应是共犯外,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也一致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不是主犯,应是从犯,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至下午5时50分,持续了一整天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暂时结束,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继续进行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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