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金某查询房产档案被拒绝,便将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原告金某起诉称,其父曾经在东城区灯草胡同有房屋50余间,在东四北大街有房屋3间,1951年房屋管理局为其父进行了确权。后因发生变化,导致金某一家无法占有、使用这些房屋。为查清房屋的变化情况及原因,今年5月12日,金某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查阅并复制房屋的产权登记档案。今年5月19日,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对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原告金某认为,查询并复制私有房屋的档案资料,是房屋产权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不予公开告知的行政决定于法无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判令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履行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协助其查询房屋档案。
记者上午联系到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刚接到此案起诉书,正在准备诉讼。记者随后又联系了此案原告金女士,金女士告诉记者,她父亲的这些房产是祖房,解放后成为经租房,不再由他们家占有和使用。此次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拒绝查阅档案,工作人员告诉她,是因为按照当时的文件,房屋出租,房主收了地息,房屋的所有权就已改变。所以个人没有查阅档案的权利了。(胡柳)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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