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佳月实习生/赵新星)在广州建设六马路宜安广场楼下的屈臣氏超市门口,陈小姐穿过其安防电子门进入超市,电子门警报响起,当她购物后再度穿过电子门时,警报再次响起。保安拦住了她,在她的包里搜出了数天前从该超市购买的一瓶防晒喷雾剂。警察到后,陈小姐才得以洗脱“小偷”之嫌。
进场就被电子门“盯住”
14日中午12时许,陈小姐到其工作场所楼下屈臣氏购物,背上的帆布包里有一瓶4天前在这里购买的尼维雅防晒喷雾剂。
陈小姐立即明白了是怎么回事:“这是我前几天在这里买的。”由于连日阴雨,防晒喷雾剂只被用过一次,陈小姐甚至连商品条码也没来得及撕掉。“他认定我偷了超市的防晒霜,还把我带进了办公室。”在狭小的屈臣氏办公室内,陈小姐被众多销售人员包围,“他们都用一种鄙视的眼光看着我,我顿时感觉自己的尊严荡然无存!”
百口莫辩只好报警求助
陈小姐百口莫辩,原本急匆匆买了防潮剂欲去深圳的计划也因此取消。陈小姐要求保安调出屈臣氏过去的销售记录查看,或者同她一起到楼上办公室找4天前的购物小票,均被保安拒绝。“所有的人都用鄙视的目光看我,却没有一个人说究竟要怎么处理。”
陈小姐曾两度拨打110,并随同保安一起去了当地派出所寻求公断。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屈臣氏决定不再追究此事。
找回防晒霜小票与商场理论
不明不白当了回“小偷”的陈小姐,回到办公室找出6月10日购买那瓶防晒喷雾剂的小票到屈臣氏对质,而对方保安认为:“这只能证明你曾经在这里买过防晒霜,但不能证明今天你包里装的就是你过去买的那瓶。”
就在陈小姐拿着购物小票跟保安对质的同时,屈臣氏的电子防盗门仍然对她那瓶防晒霜不停地发出警报声。陈小姐认为她的尊严遭到侵犯,要求屈臣氏向她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并支付交通费用。
警方未定论商场拒道歉
当晚约8时半,屈臣氏曾找到陈小姐协商“交通费”事宜,后提出签署协议,屈臣氏向陈小姐支付慰问金,以此作为事件的最终解决方案。由于屈臣氏拒绝道歉,陈小姐没有接受该协议。
屈臣氏公关部一位姓施的负责人认为,陈小姐称当日进店时就响起了电子防盗警报,但无人可以为她证明;电子防盗警报响起后,例行检查是保安的职责,他并未对陈小姐采取不当行为;陈小姐曾提出查看店内销售记录被拒绝,这是因为记录太多难以查找,且记录无法显示足够精确的信息来与陈小姐对应;陈小姐曾要求保安一同去找购物小票,但店内仅有一个保安,他不能擅离职守;购物小票上的商品条码号代表的是一批商品,并不能精确指向陈小姐所购买的那一瓶防晒霜。
施小姐表示,在未获得警方定论之前,公司无法就陈小姐提出的要求作出确切答复,目前公司客户服务部正在与店铺方面一同还原事实,并保持与陈小姐沟通。
■律师视点
保安无权搜查他人身体及财物
“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这是公安部今年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规定。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周亚波认为,保安无权随意要求搜查顾客的包袋,更没有权力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扣留顾客,“他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求对方留下身份资料和联系方式;找对方所在的工作单位;最保险的是报警,让警方来履行调查的职能。”
周亚波同时认为,在这起纠纷中,屈臣氏的服务或存在一些瑕疵。“假设陈小姐真是被冤枉的,那么屈臣氏应该道歉”,而赔偿问题则要看是否属电子防盗门之“过”:若是防盗门的质量问题造成对陈小姐的误解,屈臣氏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恶意,那么他们没有赔偿责任;而如果是防盗门的系统设置问题、商品消磁的问题等,那么屈臣氏有必要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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