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樊曦冯晓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将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