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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拟规范国企职工持股为央企整体上市清障

  利用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国企管理人员在主辅企业内“上下级”持股实现“内部交易”的现象即将被终结。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明确限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母公司管理层将不得持有参股的子企业的股权。

  杜绝利益输送

  曾经参与上述《意见》起草讨论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梅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本《意见》主要是针对上下持股的问题,即董事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子公司持股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主辅分离期间,曾在公司的主业公司之外形成了大量的子公司或者辅业公司,这些公司为主业公司,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

  据董梅了解,主业公司人员在这些公司内持股情况相当普遍,这使得两者直接形成利益输送通道和产生腐败的空间,也有可能会造成利润往子公司倾斜。

  “职工持股会原来也没有摆在桌面上,全国总工会还曾经下文否定过,但现在都是这么操作的,这个文对主业企业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主要是对辅业中的企业。”董梅表示。

  所以,在本次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限在本《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曾参与《意见》制定的上海天强顾问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说,职工持股在管理层和普通职工之间都有存在,但本次《意见》着重用较强的措施规范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使得《意见》操作性更强,即能较为直接的斩断主辅业公司之间非正常利益的输入渠道。

  但对于如何收购职工所持有的股份,上述《意见》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祝波善对记者表示,至于回收职工持股的方式和价格上,由于各个地区、各个企业之间情况不同,不便于统一规范,所以在本次意见中也没有涉及,但需要各地区、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情况来有效掌握。

  为整体上市除障

  在国资委鼓励央企整体上市后,很多包含职工股的国企,在整体上市前都面临回购和清退职工持股的问题,而这次《意见》的出台则为中央企业整体上市扫清了障碍。

  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曾出台了《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下称《复函》),就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此规定出台后,一大批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拟上市公司,因股东资格问题被困在遥遥上市之路上。去年中国中铁A+H整体上市时,就曾出资10亿元清退了职工股。

  董梅表示,职工持股问题在以前的凡改制过的企业中都存在,根据公司的改制的方向,在主业企业中不会占很大比例。而在辅业中占比大,实际上很多辅业企业也已经不算是国有企业了,国资委现在只是对改制过程中做这个规定。

  祝波善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问题较为普遍,证监会的《复函》对于出现职工持股的中小企业上市产生了较大的压力,本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持股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上市问题没有具体涉及,所以企业为了上市还需要同时满足证监会和国资委双方面的要求。

  至于已经上市的企业,国资委在本次规定中也表示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

  “牵扯到上市,就不存在什么职工持股的问题,因为证监会原来的IPO条例里面已经有规定了,所以这个意见就不需要继续做规定。不过,对新改制的企业,还是需要遵守上述新规定。这对规范新改制企业、整体上市有好处。”

  职工持股形式仍需规范

  “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比较多的还是如何规范职工持股方式的问题。”祝波善对记者说。

  针对上述问题,在该《意见》中表述为,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至于什么是可探索的职工持股的规范形式,又如何加以规范,祝波善对记者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委托持股、成立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成立壳公司是四种主要的职工持股方式,每一种方式在企业产权方面均存在问题。现有的意见对规范性的职工持股方式仍有回避,还需要在今后的政策中加以调整。

  不过,该《意见》补充强调说,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在该《意见》中,还对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而这正是职工持股较为难解的几个问题之一。

  对于入股资金来源,该《意见》明确表示说,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汪时锋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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