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后,参保发生的费用报销、支付范围以及结算等成为热点话题。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被算做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则为650元。但是参保人员如果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或者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等情况,要根据各自特点计算不同的结算期。
对本市参保者在外地发生费用的报销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在外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记者张军) (来源: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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