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遭忽悠获赔14万
“空姐”遭忽悠获赔万
辞去工作静待上岗培训 8名女孩空姐梦得而复失
本报讯(记者张蕾) 参加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招聘活动并被通知录用的8位准空姐,在辞去原工作、苦苦等待十个多月后却被告知取消录用。
经过初试、复试和体检,在得知被录用的消息后,卢静等8名准空姐于2005年2月至6月间,在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下,辞去了原有工作,准备前往马航总部吉隆坡进行封闭式岗前培训。但在苦等了10个多月后,她们却被告知,马航放弃了此次招聘。8名女孩的“空姐梦”得而复失。开庭时,马航北京办事处的代理人却否认了招聘一事,他们称对于招聘信息的发布并不知情。但外航服务公司却表示,他们是应马航的要求,发布的招聘广告并安排的应聘,不应对此事件承担责任。
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该案中,外航服务公司应马航要求进行了招聘空乘的活动,卢静等8人参加了招聘被确认为拟录用者,并被安排参加体检。在体检阶段,外航服务公司发放的《办理政审手续须知》中,要求8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并未注明具体办理该手续的时间及告知应当在确定录用后再行办理。体检后,外航服务公司根据体检结果确定的拟录用人名单中包括卢静等8人在内,她们还被要求提供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的相应材料。根据上述情况,8名原告对于外航服务公司将与其订立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已形成合理信赖。
法院认为,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劳动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予以判处。对于8名原告要求外航公司、马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聘用其作为空乘的请求,法院表示,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订立合同,因此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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