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日发布公告,禁止化工类企业擅自生产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同时严禁化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化工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或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同时要求所有化工类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凡有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封存现有库存产品,追回售出产品,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凡逾期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当前,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重损害了我国反兴奋剂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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