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招聘活动并被通知录用的8位准空姐,在辞去原工作、苦苦等待10个多月后,却被告知取消录用。昨日上午,8空姐诉马航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索赔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外航服务公司、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被判连带赔偿8名原告总计14万余元。
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根据招聘广告,于小姐等8名女孩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在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下,8名女孩辞去了原有工作,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准备前往马航总部吉隆坡进行封闭式岗前培训。
但在苦苦等了10个多月后,8名女孩却被告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她们的聘用。2006年9月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还要求她们在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承诺这样就可以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因认为“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女孩毅然拒绝签署。
在昨日的法庭上,马航北京办事处的代理人却否认了招聘一事,表示对于招聘信息的发布并不知情,也从来没有向8名女孩和外航服务公司表示过招聘。但外航服务公司却表示,他们是应马航的要求在单位网站发布的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进行应聘,不应该对此事件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于小姐等8人参加了招聘被确认为拟录用者,并被安排参加体检。在随后办理的“政审手续须知”中,还要求于小姐等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体检后,外航服务公司根据体检结果确定的拟录用人名单中包括于小姐等8人在内。因此,于小姐等8人对于外航服务公司将与其订立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已形成合理信赖。
因此,于小姐等人因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虽无原单位但因合理信赖后不再寻找其他招聘单位导致的损失,马航公司应予赔偿,外航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北京外航服务公司、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连带赔偿于小姐等人13000元至24000元不等。
此外,对于于小姐等人要求外航公司、马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聘用她们作为空乘的请求,法院表示,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订立合同,因此没有支持。商报记者李雪
法官释案 劳动法无规定 参《合同法》缔约过失责判案 “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案件主审法官俞法官表示,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中尚无规定。
但他认为,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是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劳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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