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打了“110”未打“120”
男子猝死公交车引发索赔案
□晨报记者 李晓明 通讯员 璞 萱
丈夫出门时还健健康康,却不料在公交车上心脏病发作猝死。让家属汪女士难以理解的是,事发时售票员竟然由于“120要收费”而放弃拨打120急救电话,只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家属:售票员为钱不打120
汪女士称,2007年12月10日晚9时许,丈夫章先生乘坐970路公交车到东方路张杨路路口时,突然感觉不适,倒在座位旁的空地上。售票员随即上前搀扶,以为他喝醉酒要吐,便拿来塑料袋。此时后排乘客建议售票员赶快拨打120,但售票员却说打120要收费的,最后拨打了110。民警到场后,章先生已无反应,立即拨打了120,9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章先生已死亡。经尸检鉴定,章先生系高血压病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目击者:建议售票员打120
面对汪女士的指责,公交公司认为章先生的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公交公司没有责任。章先生病发时,售票员直接拨打了110,并没有因为120要收费所以拒绝拨打。
汪女士一家找到了当时在车上同为乘客的黄女士出庭作证。黄女士说:“当时我发现这个人倒在地上干咳,看上去好像是喝醉酒。售票员过去扶起他,以为他要呕吐,还拿了塑料袋,驾驶员也过去帮忙。这时我建议售票员拨打120,但售票员称120要钱,我就再建议拨打110,售票员就打了。后来司机将车靠边,招呼车上的乘客等待下一辆970路公交车。”
法院:公交公司已尽救助义务
法院查明,大量实践表明,4分钟内实施标准复苏者存活率近50%,4-6分钟开始复苏者,存活率约10%,超过6分钟者存活率仅4%,10分钟以上开始复苏者,多为“假死”状态。而医院外需要紧急复苏的患者,专业急救人员很难在发病后4分钟内到达现场,绝大多数患者都超过了复苏的最佳时间。
法院认为,首先,售票员在凭借普通人的判断无法确定乘客是否发生急病、急需医治的情况下拨打110而未拨打120,并未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救助方式并无不当;其次,汪女士无法证明售票员未首先拨打120与章先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再次,从心源性猝死的急救措施的医学依据来看,4分钟内是其最佳抢救时机,4分钟之后的存活率很低,所以对于运输工具上不具有急救能力的司售人员来说,法院难以对其施加过于苛刻的要求。
鉴于司售人员的一系列措施是售票员在当时情形下凭其个人之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故对售票员的处置最终法院认为已经履行了其救助义务,驳回了汪女士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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