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0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立法会条例》(条例)第4条,指明2008年10月1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的开始日期。
特区政府发言人20日说:“条例第4(5)条订明,立法会的任期的开始日期必须是在选出有关任期的议员的换届选举结果宣布的日期后的30天之内。
第四届立法会的换届选举已定于2008年9月7日举行。按照目前计划,选举结果很可能于2008年9月8日宣布。因此,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应不迟于2008年10月7日开始。”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第三届立法会的任期将在2008年9月30日结束。将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的开始日期订为2008年10月1日,可确保立法会的任期紧接上一届的任期结束后开始。”
此外,行政长官已经按照条例第9(2)条,指明2008年7月18日为2007至2008年度立法会会期的结束日期,而2008年10月8日为2008至2009年度立法会会期的开始日期。
行政长官亦已经按照条例第10(1)条,指明2008年10月8日上午11时正为第四届立法会任期的首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
有关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的开始日期、2008至2009年度立法会会期的开始日期、第四届立法会任期的首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以及2007至2008年度立法会会期的结束日期的公告已于20日在特区政府宪报刊登。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