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20日电
(记者 刘丹)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江宁路“3·22”自助银行抢劫杀人案的主犯竟然是两名未成年人。20日,抢劫自助银行并致人死亡的两名未成年凶犯胡某和张某,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5年、10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其他两名从犯魏某、周某(未成年人)也被处以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2007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携带刀具从上海市松江区乘车至静安区,在江宁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寻找目标,伺机抢劫作案。次日凌晨3时许,当四人行至江宁路附近时,发现单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锁定作案目标一路尾随。当宋某进入江宁路931号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后,胡某从周某处拿了事先携带的刀具跟随进入银行,其余三人在门口望风。进入银行后,胡某乘正在操作机器的宋某不备,拔刀从背后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后,胡某又用刀连续猛刺宋某头部、胸部、手臂等处,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随后,胡某从宋某手中劫得皮夹一只,又从存款机上劫取宋某的银行卡。与此同时,张某也进入银行,从宋某的包内劫得手机一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人随即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胡某将作案用的刀具丢弃于江宁路933号门前人行道树下。当天早晨,周某乘车返回松江,胡某、张某、魏某则将劫得的手机连同张某、周某的手机一起卖得人民币数百元后乘火车逃离上海。
2007年4月5日,胡某、张某在安徽宿松县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主犯胡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主犯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
鉴于凶犯为未成年人,并有自首情节,上海市二中院予以从轻处罚,并特别予以告诫。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