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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人民要求与司法公正(图)

人民要求随着法治进程而增长

  我们可以通过回顾三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发展,来了解法治进程,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

  其一,建国前与建国初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红色根据地时期的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是打倒土豪、土地改革、男女平等、参政议政。新中国初期,镇压反革命需要制定刑事法律,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与财产权益案件,国家制度设计与人民权力确认需要制定宪法。在土地改革时期,毛泽东主席很重视法律与政法工作,比如通过人民法庭来搞土地改革。
50年代关于陪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是这么理解的:“将加强我们法院和人民中间广泛的联系,使人民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国家的审判任务,并由此将真正的民意传达到人民法院来,同时扩大了法纪教育的影响”。

  其二,改革开放后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1978年,全社会都觉悟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危害性,人民群众要求要全面进行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根据当时人民群众的要求,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以后,改革与开放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新一代领导集体逐渐形成一致的认识: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成为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1996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这是第三代领导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的一次公开宣示,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努力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坚定决心。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其三,现阶段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现阶段,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发生变化。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提出要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十七大报告中还进一步强调了各项工作都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利益问题一定会折射到政法工作中来,人民群众总体的新期待也会对政法工作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比如现在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因此对司法工作带来的是精神权利保障要求的增长,新型的权利类型的出现。

  司法为民 司法以特殊方式服务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宗旨,我们追求司法为民的理念主要因为它是党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它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是我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肖扬老院长说: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显示出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发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开创人民司法工作新境界。

  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通过特殊的方式为民服务。我们建立新中国法制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但干部与民众对司法权的特点与规律的认识还是很模糊的,以为司法权与国家的其他权力一样。所以在司法权运行的过程中,总是有人干预它,或是对它指手划脚,或是对它有某种不应有的期待。

  其实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不同于国家的其他机关,它是以特殊的方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在:第一,司法权总体上看是一种以判断为功能的服务方式。既然是判断权,它原则上总是以被动性运行为人民服务。消极地而不是积极的去干预人民的生活。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你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第二,司法权中立地为民服务。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设计,特地让它具有适度的超然性和中立性。“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态度而言的,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行政官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韦德解释说“法官与行政官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包括官员、网民、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新时期的人民司法应使职业性与人民性得到统一。人民性与职业性的结合须要通过社会主义的司法职业伦理来实现。司法官的司法伦理是职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的体现。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而不是大众伦理,它结合司法官的职业性工作,是对其职业化工作的每一具体细节所作的要求。司法官如何既保持职业特点又为人民服务,都体现在司法伦理之中。

  司法公正 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

  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有多种表现,可分为对司法需求的期待、对司法功能的期待和对司法价值的期待几个部分。对司法需求的期待,这是人民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司法,民众赋予司法工作很高的期望值,这是好现象,但在现阶段也有副作用。因为毕竟法治还没有成熟,民众对司法的误解还存在。对司法功能的期待,这是希望司法能够保障什么、打击什么等愿望和要求。现在的百姓与过去相比,虽然也希望司法保障什么打击什么是相似的,但他们要求中的具体标准不同了。比如财产权保障问题,百姓的物权法意识很强,我们就不能不关注到。对司法价值的期待,人民群众希望司法能够公正、高效、权威,此外,还要求司法能够保障人权。

  在今天这个阶段,中国人的法治意识空前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也到了空前的程度。但同时,还有三种情况司法工作是不能适应的,第一就是我们司法人员的主观原因,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第二是我们司法体制与司法机制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和问题尚未解决。比如,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困难依然存在。目前我们的司法权保障有“三个不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不足,司法权有效行使的人财物资源保障不足,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不足,这些都制约了司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三是司法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行规律和特点,无法适应当前民众对司法的要求。民众对司法存在误解,需要一段时间,才会改变。

  进行司法改革是解决以上情况的对策,怎么样进行司法改革呢?比如,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独立于同级地方政府;建立“有限三审制”,并设立大区巡回法院;又如,在司法队伍的人事改革中,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对一些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办案记录良好、精力体力都能胜任的同志,在退休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作者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海专场的演讲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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