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郑良)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申请登记人提交的材料时原则上负形式审查责任,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例外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要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曾凌说:“形式审查难以确保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实践中可能发生申请登记人伪造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对此作了前述救济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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