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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法可依”到形成法律体系的历史飞越(图)


    法制网记者 郭晓宇 法制网实习生 李 娜

  1979年2月17日至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一次普通的常委会会议,却影响了共和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并通过了以彭真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组成人选。

  刚刚经历了十年浩劫的共和国,由此开始了立法工作的艰难恢复。

  ……

  2007年10月1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同样在北京人民大会堂。2008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面对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说:“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三十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一瞬间。

  从“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三十年,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完全可以“飞越”来形容。

  法律体系是如何提出来的

  目前,5年举行一次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已成为一项制度。

  在5年一次的党代会上,总会有许多事关共和国发展大计的方针被首次提出。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现在十多年前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名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国人面前。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上个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再到20世纪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词语的转换,见证了我们党执政思想的发展和成熟。

  1978年12月22日,注定将会被历史铭记。

  这一天,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由此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共和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迎来的同样是春天。

  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报还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创纪录地一次审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

  新中国法制奠基人彭真,领导了这7部法律的制定工作。

  “这些法律的通过,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彭真在会上就这些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

  1982年12月4日,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我国的新宪法。

  史称1982年宪法的现行宪法,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对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并对“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进行了原则规定。

  现行宪法的通过,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5年后,党的十四大在报告中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有专家当时这样评论。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及其七大部门

  法律体系到底指的是什么?

  2003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座中有相关论述。

  他说:“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有法律专家提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有如下基本标志: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我国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多年来法学界和立法工作部门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多种方案。”曾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维澄说,这些方案的标准略有不同,有的划分得粗一点,有的划分得细一点。

  当时,有人认为由6个部门构成(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行诉法);有人认为由9部门构成(增加了宪法、经济法、社会法);有的则认为由10个部门构成(将上述分类中的三个诉讼法合并为司法程序法,另增加了商法、环境资源法、劳动法等)。还有人提出,有关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冲突规范,也应考虑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谈论,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王维澄说,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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