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设十九条“高压线”监管救灾捐赠款物

  《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为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过错行为,6月18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相关报道见B1版)

  《办法》规定,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19种过错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以救灾募捐为名,骗钱敛财的;接受捐赠的单位不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有效收据,或对捐赠情况不如实登记造册、不如实上报,或伪造、变造、毁损救灾捐赠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的;接受非定向救灾捐赠款不按规定缴入指定专户的;等等。

  《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分别采取组织处理、追究党纪责任、追究政纪责任或移送处理有关机关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在抗击重大灾害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从简、从严、从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

  据起草《办法》的省纪委、省监察厅介绍,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着眼预防、立足建设,此《办法》不仅适用于当前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对今后各种形式的救灾捐赠款物监管过错的责任追究也将适用。(四川日报 记者 陈松)

    设十九条“高压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本报记者 陈松

  《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于2008年6月18日施行。日前,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答: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祖国各地各族人民、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国际社会也积极提供援助,救灾捐赠款物数量规模空前。如何用好这笔款物,关系着数以万计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考验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为此,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该《办法》。《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过错行为,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其一,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办法》并不仅仅针对这次地震灾害发生后捐赠款物的监管过错追究。今后,对凡是救灾方面如洪水灾害、冰雪灾害等的捐赠款物监管过错追究,都可用这个《办法》追究责任。其二,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主要的救灾款物一部分来自财政下拨、调剂,另一部分来自各方捐赠。《办法》针对后一部分款物的监管过错设定责任追究,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责任追究规定正在紧张起草中。其三,着眼预防,立足长远。惩处并不是目的,《办法》列举了应当追究责任的19种情形,相当于架设了19条“高压线”。群防群治,必有成效。

  19种情形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什么情况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答:一是以救灾募捐为名,骗钱敛财的;二是接受捐赠的单位不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有效收据,或对捐赠情况不如实登记造册、不如实上报,或伪造、变造、毁损救灾捐赠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的;三是接受非定向救灾捐赠款不按规定缴入指定专户的;四是接受定向救灾捐赠不按捐赠人要求处置救灾捐赠款物,或未经捐赠人同意,擅自改变定向救灾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五是不及时或不如实将代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法定机构或受赠人的;六是违反政府援助计划或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七是贪污、私分、截留、挪用、克扣、挤占救灾捐赠款物的;八是不按照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程序或要求随意分配,优亲厚友的;九是虚报灾情,冒领救灾捐赠款物的;十是有偿调拨、违规转让、变相出售救灾捐赠款物,违规收取折价款、补偿金、管理费的;十一是在救灾捐赠款物中虚列支出,或违反规定从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的;十二是将救灾捐赠款物用于非救灾事项的;十三是违反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失职渎职,致使救灾捐赠款物滞拨滞留、流失、严重浪费或毁损的;十四是接受捐赠单位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不全,账目不清,项目不明,手续不完备,责任不落实的;十五是在救灾捐赠款物的储存、运输、搬运、检测、检验、检疫、免税、入关、维护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十六是不按照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去向、发放情况等,或不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的;十七是对捐赠人提出的合理查询要求、合理建议等拒不接受,推诿拖拉的;十八是不依法履行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审查、评估、审计等职责的;十九是有其他违反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情节较重的,四种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问:采取什么措施来进行责任追究?答: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五种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一是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二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是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四是通报批评;五是诫勉谈话。

  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四种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一是组织处理。对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降低目标考核等次等处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限期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降职、免职等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限期调离、责令辞职等处理。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追究党纪责任。三是追究政纪责任。四是移送处理。涉嫌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依法移送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等有关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还规定,上述责任追究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谁是责任追究实施的主体?答:《办法》规定,对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追究责任,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追究责任,由本级党委、政府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由任免机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其他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法定有权机关组织实施。问: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答:一是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机构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