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快讯: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拟修改关于国有企业董事长和经理不得一人兼任的相关规定。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本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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