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重点招商项目内违章建筑遭遇"三不管" 本报讯(记者董立龙)投诉遭推诿、信访难解决、起诉不立案……张家口市一大型商城的建设单位在既未与业主协商,也未向任何部门报批的情况下,就私自在业主共用空地上建起了“房中房”。
利益受损的业主多方寻求维权,却在当地遭遇了“三不管”。
这座商城就是坐落于张家口市黄金地段的察哈尔世纪广场服装城。作为当地重点招商项目,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曾专门抽调干部负责招商,并赴京举办大型招商会,建设单位也下设管理中心负责商城的管理。由于是政府主导的大型商业项目,吸引了大批商户投资置业,老张等人也在其中。
令老张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商城开业后,管理中心竟然在商城一楼门厅两侧和一二楼之间楼梯口所有空地上建起了玻璃阁子对外出租。这些玻璃阁子既未向有关部门报批,也没和业主商量。
因玻璃阁子位于通往2楼的楼梯间,直接影响了2楼的客流。眼看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老张等2楼的19位业主开始联合维权。他们首先找到了桥东区信访局。之后,他们接到的却是商城建设单位的回复:“由于玻璃阁子使用人手中持有租赁或使用协议,拆除难度很大。”
阁子的存在本身就不合法,以此为基础的协议怎么会有法律效力?老张等人开始逐部门反映情况。但据老张介绍,他们去了多家政府部门,但都没人愿管此事:桥东区房管局答复此事不属他们管辖;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表示,商场里面是否允许盖房中房,并无明文规定,他们管不了,且商城管理中心的物业资质已被吊销,建议找其他部门解决;市建设局称城管支队只管街面上的违章建筑,不管“房中房”;市规划局答复商城中的临建房不是他们规划的,没法管……
解决无望,19名业主于2007年11月27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此纠纷应由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遂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老张等人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作出终审裁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受损的业主权益究竟该由谁来维护?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桥东区房管局答复:原建设单位已改制为张家口市东辉房地产公司,市房管局和桥东区政府才是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自己无权管此事;市房管局领导实地调查后表示,此事情况比较复杂,但这些建筑既没有手续也没和业主协商,显然违法;市规划局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对这种没有审批的临建的查处权已归城管支队;市城管支队却表示,红线范围之内出现的临建属于批后管理,应该由规划局管,自己只是协助执法。
“房中房”管理真的在法规上处于空白吗?记者查阅有关法规,发现并非如此。房管部门有权管此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划部门也有权管,《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在法院层面,《民法》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商品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顶大盖帽拆不了几间违章房。”眼看解决问题遥遥无期,老张一声感叹,自己到现在还未收回投资,而商城却每年可从侵权的临建中收取30多万元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