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26 04:42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本报6月25日讯(记者谢昌民)6月20日,国家调整了成品油价格。为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就2008年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发布。
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每亩补贴五元的标准,再次对纳入我省粮食补贴范围的粮食种植面积给予补贴。这样下来,种粮农民每种一亩小麦可领到补贴61元,每种一亩其他粮食作物可领补贴40元。省财政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含省直管县)直接拨入各市财政局在市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此项资金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收到省财政厅补贴资金后,市级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在25天内兑付到种粮农户。
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岛际水路客运、城市出租车的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为:6月20日国家调整成品油补贴部分,补贴时间按6个月确定。补贴标准为汽油、柴油均为1000元/吨。负担比例为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水路客运经营者,省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暂不调整运价期间,省财政负担82.5%,市级财政负担17.5%。
2008年5月以前国家调整成品油补贴部分。补贴时间按12个月确定。补贴标准为渔业(含远洋渔业)1200元/吨(全部以柴油计算),林业1160元/吨(按汽柴比1∶2计算),城市公交1160元/吨(按汽柴比1∶2计算),农村陆路客运1160元/吨(按汽柴比1∶2计算),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1200元/吨(全部以柴油计算),城市出租车1080元/吨(全部以汽油计算)。负担比例为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省财政负担100%;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水路客运经营者,省财政负担50%;对城市出租车,省财政负担55%。岛际水路客运经营15客位以下,每艘补贴100元;16—30客位,每艘补贴200元;31客位以上,每艘补贴400元。
上述补贴资金共计7.7亿元,省财政厅今天已全部拨付各市财政部门。财政厅要求各市财政局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连同市级应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县财政局及补贴对象。各县财政局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对象。对城市出租车的油价补贴兑付工作,必须在7月1日前全部兑现到出租车经营者手中。对于省财政厅资金尚未到达的市、县(市),由市、县(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立即启动对出租车经营者的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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