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表达诉求、实现权益的基本渠道,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矛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正因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那么,全总为何要出台这两个《意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何意义?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建设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至关重要 记者:最近全总印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两个文件,外界认为这意味着全总在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方面有了“实质性动作”?
张鸣起:工会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前提,全总一直高度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此次出台两个《意见》,便是全总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力举之一。之所以专门就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出台意见,主要是由这两项工作在集体协商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指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可见,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前提,是关键的法定程序。
事实上,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本身就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有规定,特别是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是工会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是工会依法维权的职责所在。同时,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环节。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关键在于工会主动要约,积极作为。此外,实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也是形成集体协商工作良好社会氛围的有效举措。通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主动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赢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可以形成声势、形成氛围。
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是促进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水平提高的基础性工作。
当前,影响集体协商工作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由于基层工会干部受雇于企业,受制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特点和具体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基层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不敢谈”,由此制约了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平等协商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由于一些企业不依法向工会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信息,造成支撑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占有信息不对称。三是部分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缺乏必要的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进行集体协商的经验,在实际协商中不会谈、谈不好。因此,通过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的集体协商活动,有利于解决职工方与企业在集体协商中“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素质不匹配”、“信息资源不对称”等问题。
无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还是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重点都在工资集体协商上。 记者: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还是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两个《意见》都特别强调要把重点放在工资集体协商上。
张鸣起:工资收入是职工最核心的经济利益,也是工会维权的重点。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首次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社会各界也对提高职工收入形成了广泛共识。在这样的形势下,工会组织更应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促进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
具体到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就应把重点放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上。要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重点则应放在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上,以提高协商质量水平。
记者:如您前面所说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肩负着解决集体协商中职工方与企业方“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信息资源不对称”问题的重任,如何确保这支队伍的素质、能力?
张鸣起:《意见》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人员和素质构成作了明确规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同时,从政治、知识、能力、作风四个方面明确了受聘人必须具体的基本条件,如政治上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知识上要“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等等。
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各级工会都肩负重任 记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就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来说,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又有哪些职责?如何确保协商要约行动落实到位?
张鸣起: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各级工会都肩负重任。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企业工会组织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积极促进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地区,县级以下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可以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各类小企业。根据需要,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也可对本区域、本产业内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为确保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落实到位,重点要抓好要约前、要约中、要约后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要约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单位和目标,确定要约行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约中,应根据确定的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敢于和善于有理、有力、有节地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约后,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记者:应该说,这两个《意见》为各级工会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工会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提出的要求和部署?
张鸣起:应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提请全国总工会就加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出指导意见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全总对各地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总结经验,起草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在认真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应该说,两个《意见》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
但是,要确保两个《意见》提出的要求和部署落到实处,还需要采取得力措施,要求各级工会予以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典型示范引导;加强指导服务,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帮助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要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以增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