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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矿泉水含有致癌物 行业秘密被隐藏10余年

  标准起草人:矿泉水标准10余年没改

  新标准发布至少还需半年时间

  国家标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的工作人员对《青年周末》证实,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确实是正在起草制定中。

记者一路追访到新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该项目负责人——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主任郭新光对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他说,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已经10多年没有修改,其中确实没有溴酸盐这一块内容。旧标准是198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地质矿产部、卫生部和轻工部等三部制定和发布实施的,曾于199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郭新光透露,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有可能在半年内发布。“从去年起我们就开始着手制定新标准,我们这边的工作最近一段时间就要结束了,然后会报到国标委。在我印象当中,应该不超过半年就会作出批复。”

  为何矿泉水标准10多年没修改?

  青年周末:为什么我国矿泉水产品标准中一直无溴酸盐指标?为什么直到现在才修订?

  郭新光:第一,这个标准确实是时间过久;第二,国家标准是有阶段性的,在每个阶段,我们对各项指标、对产品的认识都不一样,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可能在当时那个阶段,我们对某些指标有某种要求,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国际上很多观念也都在发生变化,以前的标准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会作出相应调整。

  青年周末:但既然旧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不良影响,为何不尽早进行修订?

  郭新光:制定一套国家标准的时间较长,目前我们也正在加紧修订。

  青年周末: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标准中对菌落总数规定得过于严格了,为了杀菌,厂家不得不大量使用臭氧,从而导致溴酸盐的超标。新的标准中,会把菌落总数放宽吗?

  郭新光:有可能。我们现在正在跟卫生部进行沟通协商。前面也说过,这个标准是三四个部门协商制定发布的。一般来讲,因为溴酸盐是致癌物,我们希望把这一块降下来。而菌落总数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我们要控制的主要是其中的有害菌。从这一点来看,虽然菌落总数的标准有所放宽,但实际上更严谨了。

  新标准修改稿为何曾删去溴酸盐指标?

  在此前的报道中,有这样的说法:“矿泉水国标的修订版本就是按照行业、企业等各个部门意见总结而成。按照我国矿泉水企业设备目前的现状,要把‘溴酸盐’的指标降到国际标准的范围内,更多的企业就有可能要退出市场,可想而知企业是什么态度。本来在新标准的第六稿中添加了溴酸盐的指标,但第七稿就被删除了,其中原因不言而喻。”

  青年周末:有报道说,你们曾在第6稿中增加了溴酸盐指标,但在第7稿中又删除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郭新光:应该没有吧。当时可能有企业提出了一些意见,但在后来的标准稿中还是有溴酸盐这一指标的,基本上我们也是参照了去年开始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溴酸盐指标这一块跟它保持了一致。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对这个标准讨论了很长时间了,现在都早已经不止第7稿,第8稿都出来较长一段时间了。

  中消协律师:让消费者知情能消解市场恐慌

  谁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可能存在的危害,厂家是否应主动标示?消费者该向谁问责?是否能索赔?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邱宝昌律师。

  企业有法律义务让消费者知情

  青年周末:新的国家标准出来之前,矿泉水厂家是否应该主动在产品上进行说明,或者进行召回?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邱宝昌:第一,如果厂家的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就不能说它违法,而是国家标准需要及时更新。第二,如果在厂家生产的饮料当中,含有经科学研究证明对人体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成分,厂家应当明确标示,也就是说明溴酸盐达到多少含量,将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把这些信息清晰地标示在产品上,让消费者知情。同时,厂家还应该主动地尽量降低这种有害成分。

  青年周末: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法规规定厂家必须这样做呢?

  邱宝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否符合标准,有没有潜在危害,国际上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比如溴酸盐对人体可能带来什么影响,这些可能性都要告诉消费者。这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尽的义务。

  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

  青年周末:等新的标准出来,时间上有迟滞性,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问题,如何解决?相关监管部门是否也应该向社会进行一些解释说明,主动把真相告诉消费者?

  邱宝昌:因为新标准本身就来得晚了,在它出来之前,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技术法规部门,应当把这个信息,即溴酸盐有潜在致癌性——这个在国际上已经有定论的科学结论,通过各种渠道尽快告诉消费者。

  青年周末: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这样做呢?或者说,消费者应该向谁问责?

  邱宝昌:《食品卫生安全法》里只是规定应当符合标准,但现在这个标准又滞后,这就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我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有一个空白点,但按照现在“执政为民”的政策来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也就是在新标准出来之前,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也就是说,尽管符合以前的标准,也应当要求经营者在商品上标示,让消费者了解情况。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必害怕引起消费者恐慌

  青年周末:但也有人认为,把这个信息向消费者公示之后,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恐慌。所以他们认为没必要进行公示。

  邱宝昌:我认为这是一种托词,不能因为怕引起恐慌,就永远把盖子盖住,隐瞒下去。因为担心恐慌而进行隐瞒的例子以前有过,比如原来的“非典”就是先瞒报,然后受到舆论的指责。我认为这些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还应当解放。溴酸盐只是一种可能的因素,并不是说它一定就能导致癌症,把这层意思说清楚,就不必害怕引起恐慌。公开反而能消解恐慌。

  青年周末:我在网上看到有网友说“得癌症的去向矿泉水大厂索赔!法律应该支持!”如果有消费者真的去向厂家索赔,这在法律上成立吗?

  邱宝昌:致癌的因素很复杂,没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话,很难主张走法律程序索赔。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所得的病确实是因为矿泉水的因素造成的。

  链 接

  此前媒体相关报道内容

  一个不为消费者所熟悉,但饮用水行业皆知的名词,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及国家去年开始为矿泉水新标准征集意见,这个隐藏在中国饮用水行业中10余年的“秘密”开始浮出水面。饮用含有微量溴酸盐的饮用水,虽然短期内不会对饮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但长期饮用高溴酸盐含量的饮用水,将增加癌症的患病率。

  一个事实让人惊心:中国的矿泉水标准中,一直以来都没有“溴酸盐”的标准。

  据悉,国标规定矿泉水中的菌落总数为50cfu/ml。但为了达到这一指标,矿泉水生产企业大都采用臭氧杀菌等不同方式对原水进行处理,但臭氧杀菌方法若不当,易导致溴酸盐的产生。而由于控制菌落总数与控制溴酸盐之间在工艺上产生了明显的矛盾,且会增大企业的成本压力,使得溴酸盐成为了目前行业颇为头痛的问题。

  在中国,虽然在饮用水行业中这是个公开的秘密,广大消费者却一点也不知道。去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矿泉水年会,专门就“溴酸盐”话题进行内部讨论时,禁止记者采访,记者只能以其他身份“混”进会场,得以听到了一些行业内幕。

  监督管理部门似乎就等着企业“良心发现”,制定标准要看企业的脸色。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一个“行业秘密”在人们的眼皮底下隐藏10年之久,还让它一直存在下去吗?(青年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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