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6月26日电(记者杨玉华)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公告,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公告要求,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其出矿价(铁运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铁运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限定差价率措施,控制电煤流通环节费用。省电力燃料公司、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的电煤,经营服务费标准在电煤出矿价的基础上加收不得超过1.5%的经营费率;省内流通环节从事电煤经营的其他企业加收的经营费率也不得超过煤炭进价的1.5%。
安徽省物价部门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合同煤转为增供煤或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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