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6月26日电记者邓新建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今天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齐二药”赔偿11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128247元,精神损失38000元。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案本应在去年9月29日前审结。后经天河区法院院长批准,延期6个月。稍后,天河区法院向广州中院申请了第二次延期,期限是3个月。9个月后,一审结果终于出现。
今天,天河区法院一共宣读了11份判决书。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四个:一、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二、本案使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虽然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都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三、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四、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判决后,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被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应用,导致6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13名患者死亡。5月12日,国家药监局要求停止销售和使用“齐二药”所有产品。6月2日,齐二药被摘牌,有关人员被警方控制。2008年4月29日,历经2年多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宣判,五名被告中最高被判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