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澳门廉政公署建议批地设审查机制,防止承批人低价获地任意抬高回报率。(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图:澳门要从欧文龙案中汲取敎训,完善土地工程批给制度。(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廉政公署建议针对首次批地申请及批地权益转让,引入对申请人或受让人的经济和技术审查、诚信审查,并严格设限,以防承批人以低价获批土地后任意抬高发展土地的回报率。严格处分无合理理由不利用批地或逾期批地,甚至坚决收回批地。
廉政公署的《土地批给和监管制度分析》报告书认为,必须透过修订法律、法规去完善土地批给及监管制度。
例如,修改《土地法》中引入新规定,许可行政部门透过执行性法规,就协议批地的申请人资格、转让批地的权益、更改批地用途等方面的要求或限制加强规范,以确立审慎批地的机制等。
考虑到修订法律、法规需时,廉政公署提议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尽量消除现行制度在实务操作中衍生的陋弊。据悉,建议是廉政公署分析过“欧文龙案”及其它个案中关于土地批给存在的问题后提出。
有关单位应适当增加以非协议方式的比例,亦可考虑引入类似内地“招标”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模式,即行政部门事先透过适当渠道向外公开批地的意愿,并将相关重要信息等事先公开,让合资格人士在某一期限内提交发展方案供评审。
在现行批地制度下,基本上任何人均可按其意愿向有关单位申请批给土地,对此,廉政公署倾向设限、引入资格审查等机制。针对协议批地,应制订客观和公平的审批准则。
对于“诚信”有问题的批地申请人,如曾非法占用特区土地、无合理理由不利用批地或逾期利用,又或不按照施工准照发展用地及犯有贪腐行为者,均应限制其获批地的资格。因在协议批地的机制下,有关单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尤其顾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不向未符特定要求或资格的申请人批地。
对于违反批地合同的情况,严格按照现行法例及批地合同条款处理,如科处罚款,甚至宣告收回批地。制订便捷及有效打击“霸地”行为的检控程序,以便行政部门的人员有所依循,提高处理违例个案的效率。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