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6月27日电 牵动业界和社会神经的“达娃之争”又有最新消息。今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达能董事秦鹏因违反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停止其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职务,其在担任其他竞业公司职务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人民币归沈阳娃哈哈所有,并另需赔偿沈阳娃哈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陵东实业认为,沈阳娃哈哈成立于1997年,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达能董事秦鹏在担任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董事期间,未经娃哈哈批准,同时兼任乐百氏等20多家有业务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因此,秦鹏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嫌疑,对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2007年6月25日,陵东实业向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发出了《提请合资公司监事会对秦鹏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函》,7月1日监事会回复拒绝对秦鹏提起诉讼。7月1日,陵东实业以原告的身份将沈阳娃哈哈达能方的派出董事秦鹏告上法庭,要求秦鹏停止在其他竞业公司中担任职务,停止担任沈阳娃哈哈董事,并向原告和沈阳娃哈哈支付各种款项高达500万元。
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经法院经审理查明,秦鹏1997年开始,先后担任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2007年以后,秦鹏先后辞去上述部分公司的职务,但现在除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以外,仍保留在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达能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有限公司的职务。而这些公司与沈阳娃哈哈的生产经营范围均为饮料产品。在此期间,秦鹏既参与沈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近年来却呈下降趋势。
根据这些事实,以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除秦鹏外,包括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内的另外两名外方董事也因同一理由先后在吉林、桂林、陕西等地被娃哈哈股东提起诉讼,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