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李先生花31万元买来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装修时从邻居处惊闻此房三年前发生过凶案!协商退房不成时,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刘先生以隐瞒房屋真相构成欺诈为由告上法庭。6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
李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为民路某处屋退还给刘,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退还购房款31.8万元。被告方不服判决,表示要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因居住需要买房,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为民路的二手房。2007年9月19日,双方经四川联合不动产经纪公司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为民路某楼住宅房以31.8万元的价格售给李先生。2007年10月12日李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第二天,李先生迫不及待地找到装修公司进屋装修。附近邻居看到李先生装修房屋都很惊讶。一个大妈悄悄告诉他,2004年,就在这套房子里,刘先生的儿子把一个到他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死了。
听说这一消息后,李先生毛骨悚然,赶紧到辖区派出所求证并得到证实。李先生说,这件事情犹如晴天霹雳,使自己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常夜不能寐。于是他多次找刘先生商量,希望能够撤销合同,将房子退还给刘,均被回绝。2007年10月25日李先生只好来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刘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判决刘先生退还购房款318000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刘先生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真实情况,诱使自己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了欺诈。对于李先生的诉讼,刘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我卖的是房子,并不是房子的历史!谁家没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如果因为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中国的老房子是不是都不能住人了?”刘先生表示在买卖过程中,他没有义务主动告诉房子的历史,因此买卖是合法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被告刘先生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向原告李先生告知该房内曾发生的事件。由于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