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陈付娟在施工操作吊车时,由于吊车失控,导致右手挤压,造成手指残缺,在向雇主索赔无果后,毅然走向法庭。6月2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陈付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
吊车失控打工妹残缺两指
2007年3月,淅川县个体施工户李某找到王某,让其粉刷一建筑工程的五层及四层部分墙壁,约定每平方米按17元结算。王某召集陈付娟等一起粉刷。2007年9月18日下午6时,陈付娟在开独杆吊车时,因吊车失灵,导致灰浆车翻倒,落下后将陈付娟的右手挤轧在钢丝绳里,造成右手食指、无名指末节缺失,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陈付娟住院期间,李某支付了400元医疗费,后因双方就事故责任、赔偿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李某未再支付医疗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付娟向淅川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6000元。
法庭辩论双方各执一词
2008年5月16日,淅川县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围绕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及应负的责任进行了激辩。被告方辩称,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陈付娟并非雇佣关系,被告不是原告的雇主,陈付娟系王某所聘工人,原告的雇主应是王某,责任应由王某承担。被告同时认为,他对建设部禁止建筑工程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自升式门架升降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独杆吊车)本身并无异议,但认为本县普遍使用独杆吊车且未被有关方面禁止,即使被告使用独杆吊车存在过错,也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辨是非打工妹权益受维护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员在雇佣人的指示之下完成工作,利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佣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接受定作任务后,按照自己的技术力量,设计能力完成任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按约定完成工作。本案中,由于王某事实上不可能独自来完成粉刷任务,召集原告陈付娟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被告选任雇员,因此,王某代理李某选任雇员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李某和陈付娟等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同时,法院认为王某属于临时雇佣人员粉刷房屋,并非专门从事粉刷业务的商事主体,经法庭调查王也没有从其他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因此王某在雇佣活动中与其他聘用人员处于平等的雇员地位,故本案的雇主方应当为被告李某,被告与王某口头约定按平方米支付报酬的方式,不能改变本案雇佣关系的法律性质。鉴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操作失误,法院认为原告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淅川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付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608.13元。女农民工陈付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