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加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查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通知

  有关市州水利(水务)局,扩权县水利(水务)局,省紫坪铺公司,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恢复生产、灾后重建,按照中纪委等5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通知》(水监〔2008〕158号)、《关于加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水监〔2008〕169号)、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纪发〔2008〕18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抗震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管理的通知》(川水函发〔2008〕4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厅已成立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相关市、州水利(水务)局(包括受灾的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和厅属单位,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领导机构,迅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二)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要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严格执行各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在抗震救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建立健全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凡大宗救灾资金或物资安排,必须先由承办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物资分配的原则或办法,拟出具体分配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因抗震救灾急需,已急办、特办的款物,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补办手续;未及时登记统计的,要及时做好登计统计工作。

  (三)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规划、建设管理、防汛、财务、审计、监察、工会和后勤等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内部监管,细化监管措施,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业务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主动提供纪律条规咨询帮助,切实站好岗、履好职,把好关。同时要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从不同层面做好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形成监督合力。监督部门应提前介入,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或工作组,介入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拨付、发放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实施全过程监督。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及时掌握抗震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做到监督检查到位,不留空白。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纠正。

  (四)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分配、发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防止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消极懈怠、贻误救灾工作等行为的发生,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单位和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及时公开、公示各类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划拨、分配、使用等情况,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要主动通知同级监督部门参与救灾款物报批、审查、研究及决策等主要工作环节,救灾资金物资的下达计划同时抄报监督部门。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制度或相关管理办法、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

  (二)检查各类救灾资金物资的组织、拨付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等问题;

  (三)检查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贪污、挪用、私分,或者不设账目,伪造、变造、毁坏和私设账目等问题;

  (四)检查救灾物资的采购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采购、个人捞取好处、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

  (五)检查社会捐助款物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规避监管、擅自发放、截留挪用等问题;

  (六)检查其他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单位自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加大监管力度。

  (二)定期报告1.建立水利抗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抗震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起,每月20日,有关市州(含扩权县)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向厅财经处报送《四川省水利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附件1)。2.建立水利抗震救灾物资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从2008年6月起,每月20日,有关市州(含扩权县)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向厅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报送《四川省水利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收支情况表》(附件2)。3.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报送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报送的紧急通知》要求,每日、每周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有关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每月(每月25日前)报送本单位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特别重大的款项要及时专题报告。日报、周报和月报报送驻厅监察室。

  (三)重点检查厅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适时听取有关单位、部门的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派出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或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同步进行,帮助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防范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确保水利救灾资金物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针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承办部门和工作环节,进行重点抽查,或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四)从严查处对发现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中纪委《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厅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28-86949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