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环境污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普遍关注的话题,空气、水源、噪音、食品饮料、生活百物、建筑装修……它不仅关乎人类的健康,也关乎人们文明生活的质量。
我国制定了诸多保护环境的法规,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立法先行,执法滞后,诸多涉及百姓生活的环境问题并未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产品仍在一些地区销售,今天刊发的故事就是一例。———编辑手记
江苏一对新婚夫妇新房装修完毕搬进新居。一年后,妻子生出畸形儿。夫妻俩历经艰难曲折,查出由于装修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制作防水层,使用国家禁用的防水材料,导致自来水中含有甲苯、氯苯、二甲苯、乙苯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
夫妻二人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新生儿死亡赔偿金。
新生儿出生几分钟死亡,是否可索取巨额死亡赔偿金?是否能按照成人标准赔偿?法院一、二审历时三年……
妻子生出畸形儿 今年32岁的杨霆在江苏常州市一家银行工作,31岁的妻子章洁在通信公司营业厅上班。
2004年1月16日,怀胎十月的章洁在常州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个多发性畸形婴儿。
医院在征得杨霆、章洁同意后中止抢救,婴儿出生不到2分钟便夭折。夫妇俩要求医院对婴儿进行尸检,病理诊断为:全身水肿,胸腹腔积液,符合成红细胞增多症病变等。
事发后,夫妻俩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血液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两人血象存在问题。
“我俩身体一直很好,怎么突然出现血象改变、孕产新生儿畸形等异常情况?”他们为此坐卧不安,在常州和周围城市的医院检查但未查出原因。之后,两人来到上海医院就诊,专家检查后认为,章洁怀孕期间有过长期“苯”接触史。
饮用水发现苯物质 夫妻二人回到常州后把家里查了个底朝天,也没能找到苯中毒的原因。当初两人搬进新居后,时常闻到自来水中有一股异味,会不会自来水中含有苯?
2004年8月,他们从家中自来水管中采取水样送到常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发现水中竟然含有甲苯、氯苯、二甲苯、乙苯、四氯乙烯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
2004年11月,他们再次送水样到该中心检测,同样检测出上述多种有毒有害物质。
同年12月,杨霆的母亲又将饮用水送到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结果冷、热水管中均检出甲苯、二甲苯、氯苯。违法装修水管中流出毒水,会不会是自来水公司供水有问题?小俩口找到自来水公司,对方答复:全城数百万市民饮水,人命关天,我们全天24小时对水源进行监测,从未发现异常。
会不会是家中的水管有问题?
2002年4月,杨霆在常州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委托常州市旌工装潢公司(下称“旌工公司”)装修,双方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约定,自来水管购买、安装由杨霆夫妇自行解决。于是杨霆向当地咏尚装饰公司(下称咏尚公司)购买了一种叫“卫水宝”的PP—R管道与管件,咏尚公司派员上门安装。当年8月房屋装修完毕,9月杨霆与章洁入住。
夫妇俩认为,水管的嫌疑最大!而经销水管的咏尚公司拿出一大堆证明材料再三保证,该管材质量绝对过关。
自来水厂供水没问题,自来水水管质量也没问题,毒水到底从何而来?杨霆和妻子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按照《建设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嵌入墙体、地面的自来水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然而,旌工公司没有按照这一规范进行施工,而是直接在水管上进行地面防水施工后铺设地砖,致使水管与防水涂料直接接触。而且他们使用的防水涂料是2001年7月建设部公告淘汰的焦油型防水涂料氯丁胶。
一审获赔5万元 2004年10月22日,杨霆夫妇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递交诉状,将旌工公司、咏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杨霆夫妇在诉状中认为:旌工公司在施工中违规将水管直接与防水涂料氯丁胶接触,导致水源污染;咏尚公司在出售和安装水管过程中,未履行PP-R管不能与氯丁胶直接接触的告知义务,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两家公司的行为导致其身体损害的后果,与婴儿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旌工公司称,水管是原告自己购买,由咏尚公司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原告住房是在开发商使用防水涂料施工后,咏尚公司在防水涂料上安装水管。为了保证不漏水,他们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原来的防水材料上增加了一层防水涂料。旌工公司认为,正常的、健康的夫妇也有可能孕育出畸形胎儿,胎儿畸形和死亡有多种因素,原告必须拿出充分的依据说明施工与婴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分清造成侵害的是公司使用的防水涂料还是房屋开发商使用的涂料。
咏尚公司证明,他们卖给原告的水管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符合饮用水安全、具有产品卫生许可的进口产品。
两被告同时认为,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应与成人死亡赔偿标准有所区别,原告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两项按成年人死亡标准计算,于法无据;原告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又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属重复索赔。
2006年4月12日,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旌工公司作为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专业企业,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本案中,旌工公司显然不符合相关装饰装修规范要求。
咏尚公司按正常操作程序在原告厨房、卫生间铺设水管,并无不当之处。咏尚公司虽无证据证明将水管的施工、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告知原告或旌工公司,存在服务上的缺陷,但该缺陷与旌工公司的行为及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
由于旌工公司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原告在入住新装修的房屋后,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且发生了原告所生婴儿为畸形、死亡的不幸事件,给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蒙上了阴影,确实对原告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加重了原告方的心理负担与压力,因此,旌工公司应当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旌工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旌工公司负责将原告厨房、卫生间的自来水水管以及其它涂有氯丁胶的自来水水管,按照《建设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重新排设,地面防水重新施工,不得毁损房间内的其它设施、物品。
原告所生新生儿死亡,可能存在多种内外原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要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获16万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杨霆夫妇不服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依法应由被上诉人倒置举证;胎儿一出生便是合法公民,新生儿遭人身损害死亡,亲属同样有索取赔偿金的权利,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重复赔偿。
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由旌工公司、咏尚公司对己方的行为与上诉人所述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咏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产品合格,因此,该公司产品使用上不存在过错。而旌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霆、章洁家饮用水被含苯类物质污染与其使用淘汰的氯丁胶无关,故应当认定饮用水因含苯类物质污染与章洁所生胎儿畸形有直接因果关系。
2008年5月,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所生胎儿虽然出生后存活不到2分钟,但由于受到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畸形导致死亡,其主张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但畸形程度与胎儿及胎儿出生后的生存质量、存活率密切相关。从章洁住院的病例记载看,出生婴儿阿普卡(APGAR)评分为1分,且夫妻俩已明确表示放弃抢救,故胎儿的死亡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本案过错责任的大小,死亡赔偿金应由杨霆、章洁夫妻和旌工公司共同承担,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旌工公司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113070元。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能等同,维持一审旌工公司赔偿杨霆、章洁夫妻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判决;维持一审旌工公司重新排设水管的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历时三年多,杨霆、章洁夫妇获得了163070元的经济赔偿。(文中人物为化名)(孟亚生)
以案说法 新生儿也有民事权利 孟亚生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民法专家认为,死亡赔偿金属财产损失赔偿,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这种损失应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活地的居民收入等因素相联系。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该规定,胎儿出生后就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法律只是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60岁以上老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出了特殊规定,而没有规定新生儿受到人身损害死亡不可索赔或者与成年人死亡赔偿标准有所区别,因此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新生儿死亡同样有权索赔死亡赔偿金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专家说,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过去的司法实践屡有争论,往往把死亡赔偿金和亲属精神抚慰金相混同,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选其一。这一观点主要源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这一重大变化结合该解释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常州市中级法院对杨霆、章洁夫妇同时主张的这两种权益同时予以保护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八种举证倒置规则,其中第二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案是由家装环境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实行举证倒置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产科专家接受采访时说,阿普卡(APGAR)评分是一种简易的临床评价刚出生婴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内容包括心率、呼吸、对刺激的反应、肌张力和皮肤颜色等五项,每项0~2分,总共10分,评分越高,表示窒息程度越轻,存活率越高。此案中,杨霆、章洁夫妇所生的新生儿阿普卡(APGAR)评分为1分,说明婴儿的多脏器畸形严重,存活率极低,可能曾受到多方面的侵害,法院认定婴儿的死亡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