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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伪造撤诉申请炮制裁定书 夫妇离婚未见文书

  大胆法官篡改撤诉申请 杜撰证据

  鲁甸法院违法炮制民事裁定书

  人们始终将法院看作是公平与正义的殿堂,而法官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和推动者,正因为有了法官,才从客观上保障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秩序。

可令人惊讶的是,13年前,昭通市鲁甸县法院却发生了一件令人难以置信的事:该院民事庭的几名法官在审理一对夫妇的离婚诉讼中,虽然在主持夫妻双方调解中两度达成离婚协议,可在漫长的6年中,竟未给当事人制作并送达离婚调解书,不仅如此,几位法官还采取篡改日期、捏造撤诉费领条等杜撰证据的手段,为该案原告人制造了一份违背其意愿的“准许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不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了提审。

  两次“协议离婚”竟未收到法律文书

  李兴超,现年60岁,曾是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兴冲小学教师,现为兴冲社农民;阮美菊,现年53岁,与李兴超同村。1972年,刚满24岁的李兴超已是岩洞村的小学教师,经人介绍,他与同村女青年阮美菊相爱并结为夫妻。此后,李兴超夫妇先后生育了5个儿女,并一一抚养成人。

  22年之后的1994年4月22日,李兴超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鲁甸县法院提出与阮美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经法庭调解,两人同意合好如初。然而到了1995年2月23日,李兴超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96年6月15日,鲁甸县桃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李兴超说,开庭当日,时任鲁甸县桃源法庭的审判长铁发荣、审判员李兴山、保绍明对李兴超夫妇离婚一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考虑到他们已有5个子女的实际情况,选择合好,并撤回离婚诉求。可在他的坚持下,阮美菊最终同意离婚,双方此后还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事情到了这步,我认为我和阮美菊已经离婚了。回家之后,我们按照庭审中达成的协议分了财产,开始分居。”李兴超说,当时法庭虽然没有给他们发离婚调解书,但他认为,“只要能够离婚就算了,那些手续有没有都无所谓”。此后,他也没有去法院要过离婚手续。不想,法庭又于同年10月15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他和阮美菊仍然表示同意离婚,这一次,法庭还是没有给他们发放离婚判决书。

  离婚不成反因重婚蹲了监

  李兴超和阮美菊究竟是离婚还是没有离婚?从法律角度上说,他们没有离婚,因为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

  1996年,李兴超在火德红街上摆摊行医,认识了前来看病的年轻女子祖文珍,病愈后的祖文珍为了感谢李兴超,主动到摊位上帮他抓药。渐渐地,李、祖二人在之后几年的朝夕相处中逐步建立了感情。

  2000年1月,自以为与阮美菊解除了夫妻关系的李兴超,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祖文珍以夫妻的名誉同居了。2001年2月,祖文珍为他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李鑫。李兴超说,李鑫出世后,他觉得如果不与祖文珍办理结婚手续,显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于是,他带着祖文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

  “当时,民政部门负责发证的人对我说,要给我和祖文珍办结婚证,他们必须见到鲁甸县法院发给我与前妻的离婚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否则就无法证明我真的离过婚。”李兴超说,无法从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他才意识到自己虽然与阮美菊离婚,但离婚裁定书法院还没有给他。

  然而,当他于2001年4月16日找到当初审理他与阮美菊离婚案的法官时,却被法官告知:“你与阮美菊依然是合法夫妻!”

  听了法官的话,李兴超深感自己没有离婚又与祖文珍有了孩子的严重性。在详细咨询过法官后,李兴超又一次向法庭递交了离婚诉状。2001年4月20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可离婚诉讼才开始,就因为阮美菊起诉他和祖文珍重婚一案而中止了。李兴超后来才知道,他2001年向法庭递交离婚诉状后不到一个月,阮美菊就以他和祖文珍犯有重婚罪为由,向鲁甸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2001年10月19日,鲁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重婚案,并于当年11月16日宣布了对李、祖二人的刑事判决。 “2001年11月16日,法院刑庭的张建明通知我带着祖文珍到法院领取我和阮美菊的离婚判决书,可当我们到了法庭才知道,是对我们宣布重婚案的判决。”李兴超说,从1994年开始,他做梦都想着法院总有一天会给发一份和阮美菊的离婚调解书,可经过近7年的苦苦等待,等来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当天,法庭宣布:李兴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考虑祖文珍认罪态度好,且尚处于哺乳期,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此,李兴超与阮美菊的离婚诉讼也被中止审理。

  2003年6月25日,李兴超刑满出狱后,他与前妻的离婚诉讼又被恢复,当年8月20日,李兴超与阮美菊被法院正式判决离婚。

  法官伪造撤诉申请“炮制”裁定书

  2003年6月25日,李兴超终于从曲靖监狱刑满回家,由于他认为自己有冤,便开始寻求律师帮他申冤。李兴超说,他的案子得益于昭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为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历经两三年的努力,查阅当年的卷宗,对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进行逐一考证。

  “那两位律师告诉我,经办我的离婚案的法官不仅擅自篡改了我的撤诉申请,还假冒我的名誉在领条上签字领走了25元诉讼费,不仅如此,还利用这些东拼西凑的证据,炮制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李兴超说,他后来终于明白,案子之所以变得如此复杂,原因就在于自己曾按照保明绍法官的要求,写了一份“不坚持离婚”撤诉申请。1997年4月7日,时任桃源乡法庭庭长的保明绍法官通知他到法庭后对他说, 他于1994年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已经阮美菊和好,要补写一份撤诉申请书给法庭,否则装档不规范,于是,他就按法官的意思写了一份“不坚持离婚”的撤诉申请。

  从李兴超出示的一份昭通市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书》上记者看到, 该鉴定书认定鲁甸法院采用的那份李兴超写于“1996年9月30日”的撤诉申请中,“1996年9月30日”是经过对“97年4月7日”这行字涂改而来。也就是说,李兴超所写的那份落款日期为“97年4月7日”的撤诉申请,被人改为“1996年9月30日”。另外,鲁甸县人民法院1996年发出的《鲁甸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表格第三栏裁定书受送达人“李兴超”三个字,并非李兴超本人所写,“李兴超”领取诉讼费的领条上领款人签名,也不是李兴超所写。

  鲁甸法院还制作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6年10月1日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援引了李兴超于97年4月7日所写的那份撤诉申请中的语言,说李兴超经亲属劝说“不再坚持离婚诉讼”,因此裁定“准许李兴超撤回起讼,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从这份司法科学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鲁甸县法院那份落款为1996年10月1日的鲁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完全是根据我补写的那份撤诉申请移花接木加工而成的。”李兴超说。

  昭通中院将提审离婚案和重婚案

  为了证实自己的种种猜想,李兴超开始就自己与阮美菊离婚、和祖文珍重婚两案向鲁甸县法院、昭通市中院和省高院逐级反映和申诉,同时还控告鲁甸县法院法官保明绍等人违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上述两案经昭通市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今年5月27日作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鲁甸县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程序违法,裁定择日由中院提审。同日,还发出一份刑事裁定书,就李兴超和祖文珍重婚一案,也将由该院提审。

  记者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了昭通中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打听上述两案什么时候提审,是否可以到庭旁听。该工作人员称,上述案件是否开庭还没有定下来,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一定会开庭。

  记者调查

  鲁甸法院承认程序违法

  本月26日,记者跟随李兴超在鲁甸县法院三楼见到了保明绍法官时,保明绍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说:“李兴超坐在我的办公室里,我不想接待他,请你来把他拉出去!”

  话音刚落,一位自称是该院副院长的中年妇女走进来劝李兴超:“你的事不是保明绍一个人所为,他是代表鲁甸县法院行使权利,你找他是错误的。”

  该副院长还表示,保明绍等人审理案件的行为是代表鲁甸县法院作出的,因此,他们的行为就是法院的行为,她将让一个比较了解情况人对李兴超作出解释。随后,李兴超离开了保明绍办公室。

  在一楼的接待室里,该院立案庭庭长高远军受副院长之托出面安抚李兴超:经该院调查核实,法官保明绍与阮美菊无任何亲戚关系。案子中确实存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违法操作,对李兴超所写的撤诉申请进行修改,是要对案子作归档处理。至于撤诉返还的25元领条,是保明绍所写,上面的签名“李兴超”三个字也是保明绍签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案件检查,实际上,那25元钱保明绍并没有拿走而是留在了财务。高远军证实,在此案的审理中,主要是程序违法,法院已对涉及李兴超离婚案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

  对于庭审中,李兴超和阮美菊经法庭调解已达成离婚协议,法庭为何不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一事,高远军说两人在庭审中经法庭调解确实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庭审刚过,阮美菊情绪很不好,法院一直在做阮美菊的工作,所以拖延了时间。

  “对于在该案审理中犯了错误的保明绍、铁发荣、李兴山和温灿林已分别受到了政绩处分。其中,对保明绍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对在该案中担任审判长的铁发荣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兴山、书记员温灿林则给予通报批评。”高远军说。

  在鲁甸县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给李兴超的(2006)鲁复字第1号回复函中,该院也承认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案件超审限;保明绍擅自制作了李兴超领走25元诉讼费领条;更改了李兴超撤诉日期;未向李兴超送达过裁定书等程序违法的情况。

  错位的情感

  李兴超 前妻一生孩子就往外跑

  “我被关进监狱前还有10天上诉期,我跟法官说过,我不上诉,我出来就要把我这个案子翻过来,我是冤枉的。”李兴超说,自打2003年刑满释放后,他一直在为自己1995年的离婚一案“折腾”,这样一折腾就快5年了。

  李兴超对前妻阮美菊的美好记忆仅只停留在了结婚后的一年里。李兴超和阮美菊同是桃源乡岩洞村人,在村里相遇擦肩之际,年轻美貌的17岁村姑阮美菊给李兴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72年,李兴超在桃源乡小学当民办教师的时候,他还个业余的赤脚医生,在村里算个有点文化的人。“是她姐姐介绍给我的,我们认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了。”两年后,小两口有了第一个儿子李恒。

  “从大儿子出生后,她就变了,有理无理她都要骂,脾气古怪,不近情理。”李兴超说,他觉得自己过着忍气吞声的生活,又当爹又当妈。长子李恒刚满5个月的一天晚上,他醒过来,发现妻子阮美菊不见了,后来发现她去了娘家。“她从生下第一个儿子以后,开始习惯成自然,随时想走就走,回到她娘家就再也喊不回来。”

  “他真的是故意丢下孩子来折磨我,小孩那么小,妈不在身边,我只好用奶粉来喂养。”1977年,第二个儿子出生了,两人还是吵闹不休。“她不停地跟我吵,还吵着跟我离,她妈又来劝说我'疮大疮小,出头就好;事大事小,见官就好'。”李兴超说,两人生了5个孩子,阮美菊有了一个怪僻,“怀孕的时候,她就不跑了,生下娃娃,她就跑了,而且是晚上跑。”到了1986年最后一个孩子李春丽出生后,阮美菊又跑了。“她后来是年把年不回来,我只好1994年提出跟她离婚。”

  第二次与阮美菊离婚,李兴超态度异常坚决。他说第一次经过法院和解,没有离,但不到14天,她又跑了。“我觉得我没有什么想头了,我忍气吞声了这么多年,我觉得我解脱了,我不跟这个女人来往了,包括判给他的5个儿女。”

  让李兴超始料不及的是,正当他义无返顾地要与自阮美菊离婚时,却出乎意外地被对方以自己犯重婚罪告进了监狱。从出狱之后,须发全白的李兴超和祖文珍感觉沧桑了许多,如今,李、祖二人与他们7岁的儿子生活在一起。李兴超与其前妻所生的5个儿女,除二女儿李丽梅路上偶遇时能打打招呼,其余4个儿女均和他断绝来往。

  祖文珍 同情让他嫁给李兴超

  祖文珍今年36岁。这位从一涉足婚姻问题就有了与比别人更曲折经历的妇女,看上去比她的实际年龄显得要苍老很多,她待人接物的热情和朴实,始终给人留下十分善良的印象。

  “我嫁他(李兴超)那年有28岁,到现在已经有8年多了!”祖文珍说,当时李兴超在火德红街上摆摊为别人看病,身患疾病的她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前去找李兴超看病。身体痊愈后的祖文珍一家因为家境贫寒无力用钱酬谢恩人,只好让祖文珍到李兴超的铺子中为他抓药,以此来报答对方的救命之恩。不想这一举动却引发街坊邻居们对她和李兴超的种种非议。

  不久,李兴超铺子多出一个年轻女职员这个消息就传进了其前妻阮美菊的耳朵里,阮美菊为此多次到其丈夫的铺子上大吵大闹。为躲避阮美菊侵扰,祖文珍干脆跑到外地打了3年工。

  2000年初,自以为已和阮美菊离了婚的李兴超一直觉得自己影响到祖文珍而深感内疚。“正由于我让祖文珍到自己摊位上帮我抓药,才使她这个年轻姑娘的名誉受到损害,为,我决定以和她(祖文珍)结婚的方式来弥补我对她这份愧疚。”

  2000年1月,李、祖二人很快开始了未婚同居的夫妻生活。

  “我觉得他前妻(阮美菊)的脾气很不好,经常因为哪个女的来找李兴超就疑神疑鬼的……”祖文珍说,阮美菊在当地是一位见多识广的女强人,有很强的活动能力。其最致命的弱点就是气量小,性格刚强急噪。

  “结婚之前李兴超曾告诉我,他与阮美菊早在1996年就通过法院协议离婚。后来阮美菊忽然叫人来找李兴超和她吵闹,甚至对李兴超大打出手,我才知道他们并没有离婚。”祖文珍说,直到2001年11月16日,法官以“要发给李兴超离婚证”为由,让祖文珍陪李兴超到法院领取,可当他们被“请”进法院后,刑庭的法官却当场宣布,他和祖文珍都犯了重婚罪,并当场就将李兴超逮捕入狱了。原来是阮美菊以李兴超和她犯有重婚罪为由,将他们一同告上法院。李兴超判刑入狱后,李鑫才半岁左右。

  由于李兴超在火德红街上租来和家里(村上)的两处住房已被阮美菊强行封闭,祖文珍只好带着自己半岁的幼子再次躲回到娘家去。

  “我之所以和李兴超能走到一起,是因为见李兴超一人抚养着5个孩子,还要不断遭到其前妻的责难。李兴超这个人真的很可怜呀!”祖文珍接着说,如果不是同情李兴超当时的困境,她是决不可能嫁他为妻。

  阮美菊 逢年过节都让儿女去看他

  从李兴超家出来,随后来到了大山深处的桃源乡岩洞村兴冲五社。在三间黑旧的瓦房前,出门迎客的是一个白净的老年妇女,一抹笑漾在脸上,很温存的感觉。她就是李兴超的前妻--阮美菊。

  略显陈旧的家具,她拂了又拂,指着沙发,让我们坐,二女儿李丽梅抱着她的孩子陪在母亲身边。

  “我们22年生活在一起,你说对他没有感情,怎么可能?我对他有感情!”隔了13年的岁月风尘,阮美菊说到动情处脸微微红。1994年以前,阮美菊觉得自己的家庭是和睦幸福的。“我35岁的时候,带着那最小的娃娃去地里干活,他会到城里买一些好吃的拿回来给我吃。”阮美菊说,她曾为李兴超生过8个小孩,三个死了,后来又怀了五个孩子,因为考虑到他的教师职业,没有要这5个孩子。“我一个女人,为他生了这么多的孩子,你说我会对他没有感情?”

  一切缘于1990年祖文珍的出现。“这个女人出现后,我们这个家就变了,我爸爸经常和我妈吵架,还发狠的打她,我们兄妹一旁看着,不敢劝啊!”李丽梅哭了,“最初她(祖文珍)来我家是找我爸看病,我们叫她姐,但后来才发现他们不对劲了。”

  阮美菊说,祖文珍出现后,她的家就开始变得鸡犬不宁,“他(李兴超)经常带这个女人来,有时让祖文珍悄无声息地到来后,藏在我家房子最靠边那间小屋里住,再将门从外面上了锁,饭吃到最后时,他就连菜带饭舀一大碗端着,说声要到房里看书便走了。回到祖文珍栖身的小屋后,他随手又将门从里面锁上了。”

  “每次外出都不是自己跑出去啊,他总是在夜里将我撵出门,同时还抢走我手中门锁匙,让我进不了家门。我就是这样,没有地方去,晚上一个人还去房子那边的地里睡一晚上。”

  两人打打闹闹、分分合合四年后,李兴超于1994年第一次提离婚后,“我舍不得他,不离!”1995年,她还是舍不得,“我就提出了他做不到的事,叫他给我30万元,我当时也有一种想法:‘你要离婚我也不让你好过’,但是我还是舍不得他的。”阮美菊在2001年李兴超再次上法庭提出离婚后,她不再坚持,但将她告上了法庭:重婚!

  “我妈妈是最有母爱的,爸爸说他不好,我们不同意!”李丽梅说。

  “我不恨他,都过了那么多年了,每当我见到他,总会主动向他问好!”阮美菊说,虽然孩子们都记恨李兴超,但每当逢年过节,她还是要求5个儿女无论心里怎样想都要去看看他,因为他们的儿女都姓李。

  律师观点(暂缺)

  李兴超诉讼记事

  1966年 18岁的李兴超在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开始做赤脚医生;

  1970年 李兴超为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兴冲小学民办教师;

  1972年 李兴超与阮美菊相爱结婚;

  1974 年~1986年 李兴超与阮美菊育有5个子女;

  1994年4月 李兴超与阮美菊到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后经鲁甸县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解;

  1995年2月 双方再次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次年6月,经鲁甸县法院调解双方均达成离婚协议,但法庭未制作调解协议书发放。双方开始公开分居,李兴超认为自己已经离婚。

  1997年4月7日 李兴超按法官的要求,写下一份“经亲属劝说,不再坚持”离婚的撤诉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10月1日经昭通市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兴超在该申请上的落款日期“97年4月7日”,已被涂改成“1996年9月30日”。

  1996年10月10日,鲁甸县法院依据李兴超所写、并经过涂改日期的撤诉申请,制作了(1995)鲁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李兴超经亲属劝说不坚持离婚诉讼属完全自愿,而李兴超本人却始终未收到这份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民事裁定书。随后,法官又制作了一份落款日期为同年11月7日李兴超领取诉讼费25元的领条,后经司法鉴定,领款人一栏的签字并非李兴超的签名;

  1999年5月1日,李兴超与祖文珍以夫妻名誉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从当年的户口册中可以看到,李兴超与祖文珍之间的关系一栏,分别注有“夫”和“妻”字样;

  2001年4 月,李兴超与祖文珍产下一子,取名李鑫。 李兴超与阮美菊离婚未果,再次按法官的要求重新写离婚诉状,4月20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5月 阮美菊以李兴超和祖文珍犯重婚罪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李兴超与阮美菊离婚诉讼中止;

  11月 16日 李兴超、祖文珍被判处重婚罪,李兴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2年,祖文珍被判处有期徒行1年,缓刑两年。李兴超被送往曲靖监狱服刑;

  2003年6月25日 李兴超刑满获释;

  6月至2004年4月 李兴超多次向鲁甸县法院提出自己被判重婚罪存在冤屈的申诉,均被驳回;

  8月20日 李兴超被鲁甸县法院判决与阮美菊离婚;

  11月17日 李兴超与祖文珍正式登记结婚;

  2004年8月~2006年10月,李兴超就自己被判重婚罪存在冤情为由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结果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 李兴以自己被判重婚罪实属冤枉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迅速责成昭通市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此案;

  2008年5月27日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出民事和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兴超1995年起诉的离婚案和阮美菊起诉的重婚案择日提审。

  本报记者 赵传灯 邓建华 文

  生活新报供稿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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