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一老师打学生诱发精神病 学校被判负40%责任
法官说,法律对“诱因”该负多少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主要由法庭酌情考虑
本报铜川讯(记者 王卫平) 学生在课堂上被老师打伤头部,之后被精神病院诊断为“轻躁狂”。
学生被老师殴打后患上轻躁狂
近日,冯某的母亲王车叶哭着告诉记者,“2005年10月9日,当时年仅14岁的儿子在耀州区瑶曲中学上初二,语文课上,语文老师屈某认为我儿子说话,就告诫他不要说了。儿子说自己没说话,屈老师便叫我儿子站起来,孩子站起来觉得很委屈,就骂了一句。屈老师用木凳在我儿子头上、背上连打几下,孩子当时头破血流,背部挫伤。”而屈老师则认为冯某在骂人后又先打了自己,“我没有打他,是拉扯中他的头部碰上了凳子”。
对此,法院审理查明,“冯某左额部被屈老师打伤。伤情为头部外伤,脑震荡”。
冯某受伤后被送往瑶曲卫生院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清创缝合,后又转到耀州区医院治疗。屈老师结算了医疗费用。病情初愈后,冯某回学校读书,但过了不久便自行回家。“娃回来就精神异常,经常打骂我和他爸,晚上也睡不着觉,话多得很,出了门就不知道回家,有时候你刚把饭端到桌子前,他不问原因就把桌子掀翻。”王车叶说起儿子又哭了。
2006年3月20日,家人将冯某送进耀州区精神病院,被诊断为“兴奋状态”,住院132天,出院时诊断为“轻躁狂”。
“判40%责任是照顾家属”
2006年9月20日,王车叶将屈老师及瑶曲中学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2007年7月25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殴打一事是冯某出现轻躁狂的诱因”,该中心认为此类精神疾病具有反复循环发作的特点,建议相关部门一次性妥善处理。
今年6月23日,耀州区法院一审认为,瑶曲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对未成年人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该校老师在上课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打伤学生,故瑶曲中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殴打一事是学生出现轻躁狂的诱因,故判决瑶曲中学对冯某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但这40%的赔偿责任让王车叶等家属想不通,并准备上诉。“老师打娃诱发精神病,怎么只承担这么点责任,难道要被打者承担主要责任?”
昨日下午,耀州区法院的一名副院长说:“因为只是‘诱因’而非主要原因,所以判40%的责任,一般情况下,20%的责任就足够了。之所以判校方多一些,是为了照顾经济条件不好的冯某家属。目前,法律对‘诱因’该负多少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主要由法庭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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