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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热”背后的法律“冷”思考

  当地震灾难来临的时候,白衣天使用柔弱的双肩,用钢铁般的意志,筑成一道坚固的屏障,与灾难对峙,将生与死完美分隔。

  目前,地震灾区大规模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已基本结束,绝大多数伤员得到妥善救治。从法律的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给予关注和保护,是对他们的付出给予最大的肯定。


  话题一:缺少亲属同意的截肢,当事人震后能否追究

  在这场地震中,许多人在获救后,都不得不再次面临这样的选择:是截肢活下去还是死亡?这就出现一个争议的话题:当时为了活命而截肢,如果事后本人后悔了怎么办?医务人员有没有免责权利?

  “不能机械地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患者和家属"双同意"的规定。”曾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分析说,这一条规定实际是传统和立法之间的妥协。

  “实际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已经不是很强调这种"双同意"了。”卓小勤说,我更愿意把这种做法看成是临床上约定俗成的一种惯例,并不是绝对的。医患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是患者本人和医疗机构建立的,所以患者本人的意见当然是最主要的。实践中也经常有患者本人和家属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只要患者是清醒的,当然还是要以患者的态度为准。

  “像汶川大地震这种巨大灾难中的紧急救援更是要特事特办。”卓小勤加重了语气,“这是救灾医疗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那么紧急的情况下,只要能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了。”

  卓小勤表示,如果患者事后真的就被截肢一事后悔并以此提起诉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支持其诉讼要求的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所谓“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医疗机构在当时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截肢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当时的情形符合紧急避险,即以较小的代价(截肢)挽回较大的利益(生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因紧急避险为患者截肢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卓小勤说。

  话题二:从灾区回来的“娄继英”们该何去何从

  据媒体报道,在医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女医生娄继英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回来后被医院告知按“自动离职”处理。6月5日又传出消息说医院已决定“特事特办”,撤销了对娄继英的处分决定。

  未获批准私自去灾区做了志愿者的,肯定不止娄继英一个人。那么从灾区回来的“娄继英”们该何去何从?

  “我没有查到关于个人义务救灾行为的法律规范。”卓小勤说,当然,医疗救灾与普通义工是有区别的,应当有组织地进行,因此参加救灾的医疗队要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调遣。女医生娄继英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的行为体现了她对灾区人民一片爱心,我个人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当对她做出行政处分。

  卓小勤说,《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这一法律条款强调医师参加救灾行动是义务。因此,娄继英最好报名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医疗队,或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个人假期参加救灾工作,医院也应当鼓励与支持娄继英的行为,并为娄继英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提供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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