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国土资源部强调,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市(地)、县(市)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通知要求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账管理等制度,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要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要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核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记者黄晓芳)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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