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赌裸男触犯法律 警方称公共场合故意裸体可拘留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段钦中)裸露的是身体,出卖的是尊严。6月29日中午男子裸走南宁街头事件,引发了广大市民的谴责。6月30日,警方表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
6月30日下午,记者从周围市民那里了解到,该男子在29日当天裸走时,接警到场的民警无论怎么问他,他都一句话不说,自顾在摆着“造型”。民警迅速将该男子带离闹市区,并买来短裤为他遮羞,最终结束了这场闹剧。
“这个人怕是精神不正常吧?”建政路一区直单位的唐先生推测。唐先生认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不应该公然裸露身体。市民秦小姐说:“免去的15万元仅是利息,那他所欠的赌债肯定更多。这么滥赌,输了之后靠出卖尊严摆平,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双重谴责。”还有市民表示,以前南宁市街头也出现过有人裸露身体,但都是衣衫褴褛的精神病患者,和这个男子不一样,况且该男子旁边还有两个人监视,“碰到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
莫女士说,她觉得该裸走的男子很荒唐,行为让人感到恶心。他的行为不仅极大影响了南宁的市容,还浪费了公共资源。警方曾3次出警,但也只是把裸男赶到偏僻的地方,其实这种做法只能是暂时的。她认为警方应对男子采取强制措施,因为男子的行为已给市民造成恐惧和恐慌。
南宁市公安局法制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对此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报料者称,该男子是因为欠赌债无力偿还,才裸走的。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属条文里说的“故意”呢?法制处的负责人介绍,这个案例有些特殊,该男子裸走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过路女子做下流动作,也没有袭击路人的举动。虽然男子裸走受到一定程度的胁迫,但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懂得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是不对的。
裸走事件发生在6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但数十分钟后,才有市民向警方报警。似乎大家对一些新出现的行为是否正当,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南宁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说,《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现在社会上不少新生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除了将裸露身体列入相关法规,还有很多以前未出现的新情况,也被列入新法条款。比如多次(即3次及3次以上)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用手机偷拍、拿望远镜偷窥人家的卧室或洗手间;超市保安、企业保安人员在发现物品失窃,或觉得有人可疑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操纵卖花儿童死抱住情侣的腿要求买花、强行讨要或者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饲养的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随意让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等,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对上述这些情况,警方视情节可采取拘留、罚款、警告等不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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