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青海省立法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6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刘晓副主任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建国一行,深入循化县进行立法工作调研。
在认真听取循化县人大的立法工作汇报后,刘晓副主任强调:一是要树立新的立法理念。
每一个立法工作者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紧紧围绕省委的重大部署,统筹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立法,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解决我省需要用法规来促进、规范、调整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克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重复立法的做法,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管用的地方性法规,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二是切实解决地方立法中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不足的问题。立法中存在的地方、民族特色不足,立与不立一个样的问题,不仅是我省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自觉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在地方特有的、特需的事项上下功夫,更加注重立法的自主性、先行性,更好地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事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三是要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和规划。法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和规划,使立法计划、规划更加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计划、规划的强制约束性变更为指导性,不要把计划、规划的完成率作为考核立法工作好坏的唯一指标。四是做好立法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立了法规以后,关键是执行。我们要将地方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地方立法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监督工作发现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并予以及时解决;要及时研究社会发展变化,总结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实际状况,对地方立法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研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已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