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晚4分钟登机被拒,一乘客起诉航空公司;法院审理认为
航空公司已尽告知义务
■乘客:被告应承担所有机票费用3710元 ■法院:诉请于法无据,驳回原告诉求
本报记者王烨 实习生魏婧 通讯员杨桂胜报道 急匆匆赶到机场,却被告知登机时间已过,市民钟某只能眼睁睁看着飞机起飞。
迟到4分钟多花2770元
事发当日,钟某原本准备从深圳飞往呼和浩特,机票是在网上通过深圳某旅行社购买的,总价为940元,上午8时30分起飞。当天8时4分,钟某到达机场,虽然距登机截止时间只过了4分钟,但工作人员坚持不肯为她办理登机手续。为赶时间,钟某只好另行购买了当天上午9时从深圳飞往上海的机票,再从上海转机飞往呼和浩特,总共花费人民币2770元。
只差几分钟就多花了两千多元。事后,钟某越想越无法平静,她认为航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退还机票费、机场建设费及燃油附加费共计人民币940元,并承担人民币2770元的违约责任。同时,她诉请法院判决旅行社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旅行社向原告送达机票的票封上有“国内航班旅客请至少提前120分钟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提示。钟某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正面右下方印有“请旅客乘机前认真阅读《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字样,背面左方使用说明第5条要求旅客登录《旅客须知》及承运人《旅客运输总条件》的网站认真阅读,而该网站阐述了飞机离开地面前30分钟必须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常识及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年轻人,且并非从未乘坐过飞机,其能选择通过网上购买机票,说明其具有相当文化素质,应当知晓作为航空旅客应在航班离站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这一常识。法院认为两被告通过上述方式已尽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原告未能在航班离站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票款人民币94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两被告也不存在违约事实;法院还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另行购买到达呼和浩特的机票款人民币2770元于法无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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