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征收依据惹争议
■一律师为14元养路费滞纳金对市公路局提起诉讼
■记者调查发现银行等多个非行政主体“越权”收缴滞纳金
■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作调研,拟规范企业收缴滞纳金行为
本报记者雷丹报道 因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话费的银行账户当月余额不足,下个月可能要补交一笔滞纳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公路规费征稽所交纳养路费,逾期将按日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相信很多市民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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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叫板:征收滞纳金适用法律不当
彭旦平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他的养路费收据,显示交纳金额共计1214元。他表示,他于4月24日到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为车辆交纳2008年度的养路费,被告知“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将按日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按此规定,他需交纳滞纳金14元。
彭旦平告诉记者,公路局征收养路费的依据是由交通部等部委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他认为, 这种收取滞纳金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是否该收取滞纳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该条例对“欠缴养路费”的情形只规定了“责令其补交”和“罚款”两种措施,而并未规定“收取滞纳金”的措施。彭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公路局的收费依据属于规章,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前者的效力大于后者;因此,公路局的收费依据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彭律师还表示,滞纳金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强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他希望通过这起公益诉讼促进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并及时根据立法精神对涉及滞纳金的有关法规进行清理或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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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局:以后会向车主发提醒短信
深圳市公路局征收科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还没有接到法院通知,不好对此案件作评价。工作人员介绍,市公路局在每年年底会通过媒体提醒车主按时交纳养路费,并对车主在4月10日之前一次性交纳全年养路费实行优惠政策,即全年减免2个月只需交纳1000元的养路费。他认为,收缴滞纳金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标准,深圳市公路局只是执行部门。另外,市公路局正在开发短信系统,以后将会向车主发送交纳养路费的提醒短信,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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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民事主体不能收缴滞纳金
滞纳金已成为市民口中的一个常用词汇,涉及面极广,如养路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和房屋贷款,都有滞纳金收费规定,有的则是以违约金面目出现。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各有关方面收取的滞纳金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部门收取,另一种是企业及物业公司收取。市民王先生说,他自从成为“房奴”后,在每月14日前把当月房贷款如数存入银行是他们家的一件大事,“我老婆每月都会问‘房贷交了没?’交滞纳金事小,要是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麻烦就大了。”
记者了解到,各行业对收取滞纳金、违约金有一定的缓冲期,如果缓冲期内未收到客户的款项,深圳供电局按日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水务集团按日收1%的滞纳金;燃气集团、电信公司收缴滞纳金的标准是,客户需每天按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某物业公司称,客户拖欠物业管理费需按日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某银行的做法是,日收当月还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客户交纳滞纳金的同时也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一年累计3次逾期还款,下一年将不能享受优惠利率,且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据悉,收缴滞纳金是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目前很多滞纳金的收缴主体是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单位。实际上,这些民事主体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记者了解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去年就对清理企业违法收取滞纳金作了课题调研,拟规范企业收缴滞纳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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