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03 02:26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孝道”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孩子年幼的时候,父母含辛茹苦培养其长大成人,可有些孩子上大学后却变成了候鸟,要钱时才回来一趟;结婚后又变成了游客,老家好比名胜景区,回来观光的次数越来越少;父母年老体衰后,儿女成了断线的风筝,想把他们“拽”回来,都成了一种奢望。
无奈只好求助法律。
郑州一对70多岁的夫妇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一月回家探望两次。经法院调解后,其女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两次回家探望父母。
张新年夫妇虽然赢了官司,享受到女儿逐月交纳的200元赡养费,每月可以足不出户看到女儿两次,这样真的觉得幸福吗?答案是肯定还是否定,决定权不在原告,而在被告的表现。假如女儿将尽精神赡养之义务当作纯粹的依法行事,面无表情地回家面对爹娘,或是冷冷地掏出200元钱,老夫妇的心里是什么滋味,是不言而喻的。
法治社会,被看作是文明社会。然而,法治不是万能的。法治可以依法治国,给人以公平,却无法依法治心,确保公民以幸福。这是因为,法律的标杆,可以测量有形的是非曲直,但很难保证无形事情的最大效率。譬如,精神赡养,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精神赡养,是个法律名词。在中国的语境里,其实就是一个“孝”字。中国是孝文化的大国,并且是孝文化标准的倡导国。翻开我们的典籍,关于“孝”的定义和阐释,不胜枚举。比如,《书·尧典》上有“克谐以孝”之说。而《孝经》则更进一步:“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可见,很早的时候,我们的治孝之道在于在理论上探究,用伦理和舆论的武器来保障孝文化的传承。如今,极端的孝权利的诉求,不得不借助于法律,不知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
在笔者看来,裁决来的精神赡养就是强迫某个人向自己的父母尽孝义务,是一种莫大的讽刺和尴尬。这样的“孝道”,没法甜得起来。“孝”和“礼”一样,是发自内心的恭敬,是心甘情愿的自发性行为,是子女对父母辛苦养育的回报。如果靠外力来驱使,甚至是用威胁的手段来保证,这样争取来的“孝”,便失去了它的真正价值。
强扭的瓜不甜,裁决来的精神赡养,同样不甜。百善孝为先,希望儿女们能常回家看看,使老人们老有所养,安享幸福晚年!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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