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海燕早报记者周瑜
“一念之差,让我把手伸向了募捐款,后悔莫及!”7月1日,34岁的被告杨某在浙江海盐县法院的庭审中情绪激动、数度流泪。最终,杨因盗窃所在公司为汶川大地震募集的4万余元捐款,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杨某是江苏人,去年应聘到海盐一家公司工作,后被提拔为中层,负责人事、总务。汶川发生8.0级地震后,杨提出向灾区捐款的倡议并带头捐款120元。公司400余位员工累计捐款42249元,计划5月20日下午送往县红十字会。
期间,杨某家中母亲病重,父亲又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就在午休时,杨某做了让他后悔一辈子的事——带着全部捐款逃到苏州。离开公司后,杨打的到嘉兴市,又坐大巴去苏州。杨某说,在苏州宾馆看了一晚抗震救灾节目,越想越后悔。次日凌晨,杨某打电话向老板认错,并于当天回公司,把钱如数交给保安班长。22日,他向警方自首。
“我实在缺钱,一时糊涂,把手伸向了捐款。”杨某说,被提拔为中层干部后,月工资1600元左右,加上各项补贴,每年收入3万元。可最近母亲生病,父亲又遇车祸,急需钱用。
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偷盗赈灾物资、款项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从重处罚。但杨某偷盗的4万余元是否属赈灾款,由于还未进入红十字会等救灾系统,检察院、法院有不同意见。最后,鉴于杨某全额退还赃款并有自首情节,按浙江省对盗窃罪金额的认定,法院做出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公司监控录像记录杨某作案过程 11时33分,杨打开放着捐款的抽屉,迟疑几分钟后合上;杨某一会看电脑,一会收拾办公桌,一会又回到座位;
11时38分,杨再次打开抽屉、再次合上,并不断起身、坐下;
11时41分,杨接完电话后打开抽屉、拿出捐款,用工作服包裹,再用公文包塞好,迅速离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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