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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为何不能“反戈”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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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达林

  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反戈一击”,由辩护者变为控告者,那么法庭上的控辩平等结构就被打破,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因为失去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而根本无力抗击控方的强势指控

  “我认为李峥的行为比诈骗罪还严重,应该属于合同诈骗或是非法集资什么的……”北京首个经济适用房诈骗大案昨天在昌平法院开审。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的律师竟然在法庭上为被告作“罪重辩护”,令法庭一片哗然,随后被告李峥向法官申请,要求该律师“回避”。

  这样的新闻,首先会让人联想起一些影视剧中那激动人心的场景:富有正义感的律师在出庭辩护时,突然“反戈一击”,不仅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尽数抖出,而且请求法庭从重判处其当事人。这样的情节不仅极度渲染了律师的正义之举,而且迎合了普通民众最朴素的正义感,所以总会得到许多掌声,辩护律师“背叛”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于是成为一种正义的选择。

  但是,理性的法治似乎总是与人们的普通感觉相隔甚远。不少法治国家不仅大多立法禁止律师“背叛”当事人,而且还赋予了辩护律师保密的义务———即律师不得将当事人透露给自己的犯罪信息披露给法庭。这样的规定在我们看来可能有些难以接受,这不是鼓励律师去“包庇”犯罪?其实不然。

  按照法治原义,律师行业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律师本身就是公民的法律代言人,律师的权利就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本质就在于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站在被告的立场与公诉人对抗,以形成一种控辩对等的结构,这样便于法官发现真实、“兼听则明”、作出公正的决断。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反戈一击”,由辩护者变为控告者,那么法庭上的控辩平等结构就被打破,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因为失去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而根本无力抗击控方的强势指控。在这种失衡的刑事诉讼结构里,不仅被告人的权利被忽视,而且司法公正也失去了基本的程序平台。

  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权界群己、职责分定,各个主体必须恪守本职,这构成了正常社会秩序的基础。在我们的诉讼文化里,律师曾一度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扮演着社会正义使者的角色。在这种律师国家化的环境里,我们赞赏那些“反戈一击”的“良心律师”,批判那些“包庇犯罪”的“黑心律师”,尤其是那些为被告人依法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律师,经常被我们斥为“昧着良心赚钱”。现在看来,这样的价值定位本质上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初衷,也弱化了律师在构建法治中的功能。因为从根本上说,律师依法维护和张扬当事人权利,犯罪追诉机关依法侦破和控告犯罪,司法审判机关恪守中立、公正裁判,各方只有在恪尽职守的基础上,才能推动法治秩序的生成。辩护律师的“反戈”或许在个案中具有伸张正义的价值,但却从根本上违背了律师的职业属性。

  所以,无论是基于纯粹的正义良知,还是出于哗众取宠的噱头,辩护律师为被告做“罪重辩护”的个案都值得我们警示。至少从中我们应当明白一个道理,虽然律师有拒绝为当事人作辩护的自由,但却没有“反戈一击”的权利。在一个当事人权利代言人的角色里,辩护律师的哪怕是基于正义的“背叛”行为,也不值得赞赏,因为这种行为的背后不仅僭越了控方的领地,更伤害了律师对于法治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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